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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规则》,该规则第七条规定:“被告人有保持缄默的权利”,1994年9月召开的世界刑法
  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协议》第1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
  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上述文件都明确规定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
  默权,既然我国已参与制订或签署了这些文件,便有义务实施条约所规定的内容,对国际社
  会承担责任。
  四、关于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条件
  (一)实行沉默权符合中国现实国情。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对沉默权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反对者认为,在现阶段赋予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理由是:在我国目前犯罪率不断上升,暴力犯
  罪、有组织犯罪、智能型犯罪日益猖獗,社会治安日趋严峻,而各地区侦查机关拥有的侦查
  技术、装备普遍落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必然会不利于打击犯罪。
  [1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而事实上恰恰相反,中国目前的现实国情更应当尽快确立
  沉默权制度,理由如下:第一,国外司法实践证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不
  必然导致破案率下降,犯罪率上升。根据美国一些专家的调查结果,沉默权并没有成为打击
  犯罪的障碍,这些调查结果显示:尽管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但绝大多数嫌疑人都
  回答了警察的提问,且相当多的嫌疑人实际上作了供述,警察指控的犯罪数目并未因嫌疑人
  保持沉默而明显的减少;很少有犯罪嫌疑人因保持沉默而宣告无罪。[12]其实,赋予被追诉
  人沉默权并不意味被追诉人必然沉默,恰如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地回答”并不意味犯
  罪嫌疑人即如实回答一样。沉默权并未阻断追诉机关获取被追诉人陈述的途径,它只是禁止
  为取得陈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强制,将是否陈述,是作有利陈述还是作不利的陈
  述的决定权赋予了被追诉人。因此,从理论上讲,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及沉默权的确立
  仅仅是可能而非必然导致口供的丧失,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充分有力证据表明赋予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必然会造成犯罪率上升。从另一角度来看,课予犯罪嫌人、被告人如
  实回答的义务,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作陈述的情况下,在提高结案率和定罪率方面,也
  并不比赋予沉默权更占优势,不仅如此,课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义务,还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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