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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先入为主的想法供述,奉行的是“口供中心主义”,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定罪量
  刑的重要证据,号称“证据之王”。在这观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绝对没有沉默的权利
  ,否则视为拒绝认罪对抗法律,自然就会利用虐待,伤害身体等种种手段强迫其开口,从而
  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也牺牲了人的尊严。因此,只有确立
  沉默权制度,才能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更好的维护其人身权利,抵制
  和减少各种司法机关暴力或变相暴力等非法取证现象,促进司法机关认真,全面收集其他证
  据,使诉讼制度更加民主化、法治化。
  (二)确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逐步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
  长期以来,在我们纠问式的刑事程序中,在证据上强调“无供不定案”,自白的证据价值被
  片面夸大,为获取作为最佳证据的自白,以便定案,导致刑讯的合法化和法外刑讯的广泛使
  用。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刑法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面对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犯罪人反侦查意
  识的日益增强,在案件多、时间紧、装备差、压力大的情况下,采取合法的侦查、审讯方法
  难以奏效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便得到了法律的默认,那就是:刑讯逼供是非法的,
  但这种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却可以合法使用的,即“毒树应当砍掉,但毒树上的毒果却应当
  吃掉”,[6]这就给相当一部份民警造成了一种误导:只要案件破了,事实查清了,刑事犯
  罪分子受到惩罚,其中的办案过程和手段如何则是无关紧要的。也就是说,事实上的默许对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直接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践踏和公安
  司法机关形象的破坏。[7]同时,也使办案人员一味注重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中突破案
  件,办案手段单一,缺乏变化,使办案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每况愈下,成为一种恶性循环。
  要想彻底地根除刑讯逼供这一顽症,必须建立沉默权制度,并辅之以配套的非法证据排除法
  则,固然有点“病急乱投医“的感觉,[8]但这对于根除刑讯逼供,提高办案人员的自身素
  质和业务能力,重塑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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