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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周 俊 峰


【全文】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周 俊 峰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
  心内容。本文笔者从沉默权制度在外国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价值出发,指出在我国确立沉默
  权制度的必要性,并着重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条件及其相应内容。
  关键词:沉默权;刑讯逼供;限制
  一、沉默权的概念和内容
  沉默权(the right of scilence)又称为对自我归罪的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指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专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者有权拒绝回答警察、检察官和法
  官的讯问而且不因此受到追究或产生不利后果[1]这一权利包含以下具体内容:其一,供述
  必须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完全自愿而且其明了供述的法律后果;其二,不得强加提
  供有罪供述材料的义务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对于自己的有罪、无罪不负举证责任;
  其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沉默不得被用作证明其有罪的根据,不得以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沉默为由推导出对其不利的结论;其四,违反以上原则的司法行为归于无效。
  二、沉默权制度在外国的确立
  一国在宪法或法律上对沉默权加以确认,给予特殊保护,就形成了一国所特有的沉默权制
  度。目前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确立了该项制度。可以说建立沉默权制度是现代国际刑事诉讼
  的发展的必然要求,沉默权保护制度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当代的刑事诉讼中最为重
  要的权利法则。16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在审理异端案件时,最先作为辩护理由将其用于对抗
  宗教法庭和不人道的审讯方式。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曾被认为“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
  要的里程碑之一”。从此,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逐步被其他国家所接受,特别是美国将
  其移植后,更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米兰达忠告”(Mirand warning)的确立就是其中之
  一,美国还在宪法第5修正案明文规定“在任何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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