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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念先行──中国西部法治建构的历史逻辑

  第二,法治观念先行,可以为西部开发中实施超常规发展降低试错成本。由于人的理性预见能力的有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因而就决定了任何变革和发展都是一个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调整和调适的试错过程,失误在所难免。在这一过程中,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由于“信息不完备”所造成的决策迟疑,并降低试错成本,同时还有助于各类参与竞争和博弈的主体能够形成他们对未来行为的一个个具体而明确的预期,进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长远的打算。而有效的制度安排及其充分实现,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制度功能的信赖、自觉的守法习惯以及健全的公民法治观念。在西部开发中,公民法治观念的事先养成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西部开发并不是简单地移植国外开发贫穷地区的经验,也不是简单地照搬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而是要走一条探索式的、超常规的发展之路。也正因为如此,西部开发中的各种风险和失误的机率将可能大大增加。而法治观念先行,可以激发西部人的制度创新意识、制度纠错意识和主动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意识,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西部开发中实施超常规发展模式的试错成本。目前,在西部开发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不变性与可变性之间的矛盾,实为一个事关全局的问题。我们不能以西部开发具有探索性为由而对西部开发过程中政策和法律的频繁改动及其所造成的失误和损失进行辩护。否则,政府将会逐渐丧失其“信誉资源”,而这对制约西部开发的“瓶颈” ──引资工程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其实,此情已然显现。已有和即将投资于西部的民营企业家发出这样的感叹:在西部投资的最大风险可能不是市场风险,而是政策(法律)风险!显然,这需要各级决策和立法部门的深刻反思。当然,我们也不能以西部开发具有风险性为由而在西部开发中抱残守缺,在制度创新方面停滞不前。从总体来看,前一问题在当前尤为突出,即制度创新名义下的政策和法律的频繁更动;其实质乃是人治主义的一种相机抉择的治理策略,是“全能国家(政府)”的必然逻辑,这与法治主义的价值理念还相去甚远。对一种变动不居的制度或规则树立权威和确立信仰,无疑于天方夜潭。因此,以西方发达国家被历史证明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及其所孕育的旨在限制政府权力的现代法治理念为基点来建构西部开发中的法治化机制,实属当务之急。
  第三,法治观念先行,有利于促动西部企业及早进行体制创新,以迎接WTO的挑战。WTO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和贸易方式,正在将一些共同性的、全球性的游戏规则推广到全世界。比如以股东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相契合的公司产权制度、以母子公司为体制的跨国公司模式以及突破地域和国界的商事交易国民待遇原则等等。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将迟早面临被WTO的游戏规则“格式化”的命运。与其坐以待毙,不如早作准备。在这方面,我国东部的企业已经有了这样的危机意识,而西部企业由于传统的、陈旧的管理模式和营运机制积重难返,加之人治意识根深蒂固,依法治厂的观念不足,这种状况很难适应国内沿海企业和国外企业的双重挑战。当然,目前西部企业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制也正在进行,有些地方企业的公司化改组已经完成。然而,公司改制及其运作的法治化机制尚未完整建立起来,诸如公司改制的“拉郎配”现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家长制”和“一言堂”现象、股权分类中的不平等现象以及国家股权的“实际所有权化”等“人治”色彩浓厚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参与西部开发各类主体的公平竞争的意识、政企分开的意识以及依法经营的意识还相当淡漠。应当看到,西部企业乃是参与西部开发的主体和中坚力量,没有西部企业的崛起,没有西部企业的贡献,就没有西部开发的成功。而现在,制约西部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除了资金、技术等生产性要素之外,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制度性因素和观念因素。西部企业普遍存在“等、靠、要”的思想便是明证。因此,法治观念先行,可以为西部企业的体制创新提供动力机制和有利的社会文化氛围,这对西部企业的全面振兴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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