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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关村立法对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

  中关村条例所确定的管理体制,首先正是政府决定型与市场决定型相融合的体制。这表现为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前者是政府决定型管理体制的体现:“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后者是市场决定型的体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前者是表现形式,后者是实质体现。前者是对中关村科技园区既有的复杂的实际情况的反映和适应,后者是中关村园区管理体制建置的努力方向。
  中关村条例所确定的管理体制,同时也是权力重心向上型与权力重心向下型相融合的体制。这表现为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前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的规定,不仅表明了政府决定型管理体制的特点,也表明了权力重心向上型管理体制的特点。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权力下放的原则,将有关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经济管理事项,交由园区管理机构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前者也是表现形式,是对中关村园区既有的复杂情况的反映和适应,后者也是实质体现,是中关村园区管理体制建置的努力方向。
  中关村园区的情况是复杂的,它不同于国内其他园区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它不是在一个空白的地基上形成的一个崭新的单一的园区,而是在原有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基础上,整合另外几个科技园,而形成的一个复合的科技园区。并且,根据情况的变化,中关村园区的空间布局和地域范围还可能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鉴于中关村园区的这一特征,对中关村园区的空间布局和地域范围作出了不同于国内其他52个园区的制度设计。条例第二条确定了中关村园区一区五园的空间布局,规定中关村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等五个园,也规定中关村园区还包括北京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可能划定的其他区域。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空间布局和地域范围,决定了这个园区在体制上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关系。一方面中关村园区作为北京市的科技园区,它与北京市政府有着直接的接受领导的关系。另一方面,中关村园区所包括的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等五个园,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台区、昌平区、朝阳区和大兴县行政区域内,它们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也有接受领导和管理的关系。再一方面中关村科技园区在1999年6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以后,产生了自己的管理机构亦即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这个管委会同中关村园区所辖五个园,同五个园所在地的政府,同北京市政府,还同国务院专门设置的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都发生着关系。
  中关村园区的复杂情况是国内其他所以园区所不存在的,如何面对这些复杂情况建置一个良好的管理体制,也是没有国内和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的。园区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建置园区管理体制时,简单地规定实行权力重心向下型的管理体制,由所在地的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来起主导作用显然是不行的。在五个科技园合一并存的情况下,北京市政府的统一决策就显出必要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单纯地实行由市政府决策的权力重心向上型管理体制,终究不是知识市场经济的最终选择,权力重心向上型终究不是今日时代的主流,不是市场经济尤其需要的管理体制,于是中关村园区制度环境的建设者以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作出上述规定。这一规定是针对园区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有的放矢制度建置。在中关村条例之前,园区管理体制存在着管理层次太多、效率太低的弊病。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大量事项的审批权集中在市政府或其所属部门,有许多事项还需要市、区两级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审批。这种状况势必对工作效率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市场经济适时高效地运行。现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权力下放的原则将有关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经济管理事项交由园区管理机构办理。作出这条规定是建置权力重心向下型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缓解权力重心向上型体制的弊病,对于消除或减弱管理层次太多、效率太低的弊病,有着直接的制度保障作用。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最后所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又使这种权力重心向下型不至于不受限制。这样,权力重心向上型管理体制与权力重心向下型管理体制,就融合为一体。这是现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关于管理体制的建置所能作出的适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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