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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关村立法对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

  中关村园区建设的目标是远大的,它不仅肩负着为国内其他园区作出典范的责任,它还肩负着在国际竞争中不辱使命的责任。这就要求它成为世界一流园区。而环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尽管各有特色,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那就是政府的管理体制在各自的制度环境中,是退居于市场机制和法律体系之后的。中关村园区如若成为世界一流园区,不可不注意这一点。
  矛盾就是这样摆在中关村园区制度环境的建设者面前,首先是摆在中关村条例的起草者和制定者面前。对条例起草者和制定者而言,既要适应中关村园区仍然需要重视管理体制建置这种客观现实,又要着眼于长远而淡化园区的管理体制。将这两者很好地统一于中关村条例关于园区管理体制的建置方面,是一个特别需要付诸心力才能排解的难题。排解这种难题的过程并不是顺畅的过程,甚至还是个痛苦的过程。因为多少年来所积聚的深厚的传统,表现出对于人为地建置管理体制的过于依赖性,中国国情和中关村园区面临的实际情况也显示出管理体制问题的重要性。在排除种种阻碍之后,出现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的中关村园区管理体制,便是平衡于重视和淡化之间的过渡型的管理体制。这是根据现时期历史环境所能作出的比较适宜的制度选择。
  这种平衡于重视与淡化之间的管理体制,在中关村条例中一方面表现为设置专章规定园区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则仅仅以两个条文来规定这一管理体制。按照立法规则或制度建置的一般要求,法律、法规中如设专章,是要对这一章所要建置的制度作出系统的或大致系统的规制的,有的还要尽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制。只有这样,这一章的制度建置,才能同其他章所建置的制度,在规模上、结构上、衔接上或其他方面,保持平衡或大体的平衡。但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关于管理体制的专章,只设置了两个条文。这两个条文,一是规定了建立中关村园区管理体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并规定园区管理体制由北京市政府确定和调整;二是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做好中关村园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将有关园区的某些事项交由园区管理机构办理。很显然,条例有关中关村园区管理体制的规定,内容是偏少的,是很宏观、很原则的。事实上,条例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的确是条例八章中条文和内容最少的一章。不仅如此,条例还将管理体制这一专章设置为第六章,在它之后只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而不是像国内其他地方有关园区管理体制的同类立法那样,将管理体制一章紧接着第一章总则之后予以设置。这些情形都表明,中关村园区制度环境的缔造者,在注重管理体制问题的同时,又在着力淡化管理体制问题。
  中关村条例所建置的管理体制,就是这样一种平衡于重视与淡化之间的管理体制,重视是目前的基本面,而淡化则预示其发展趋势,因而它实质上是一种过渡型的管理体制。中关村条例在园区管理体制建置方面所表现的既给予重视又予以淡化的做法,不是园区制度环境的建设者疏于注重立法技术和制度建置科学性的结果,事实上中关村制度环境建设者中有不少人是富有政治智慧的领导人、富有制度建置经验的实际工作者和深谙立法技术的学者。相反地,采取这种做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中关村条例的起草者和制定者,注重运用政治智慧,讲究立法技术,尊重制度建置的科学性。这种制度建置从表面看似乎存在矛盾,但实质上则是基于现实和长远结合、着眼于适度平衡和协调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中关村园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所存在的客观实际,本身是存在着矛盾性的。条例反映并正确处理了这一矛盾,它所建置的管理体制,是中关村制度环境的缔造者从中国国情出发,把中关村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紧密结合的一种自觉选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抉择。这种园区管理体制,可以代表中国现时期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建置的发展方向,它植根于现时期中关村园区以至整个中国科技园区所处的历史环境之中。
  三、中关村园区需要市场经济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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