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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原因初探

  尽管最高法院是人为创意,但它也不是横空出世而是其来有自的。这得从英国法律传统谈起。亨利二世在12世纪中叶以后的二十五年间确立了一套有一个中央上诉法院的巡回法院制度,这被认为是普通法传统创立的开端。正是由于这个制度,使得地方性习惯在审判过程中逐步成为全国性的法律,也就是普通法(common law)。与欧洲大陆法统的最大区别在于,在后者那里,布莱克斯通的“高级法”并没有吸纳本土习惯;爱德华·S·考文并补充说“相反它是本土习惯的一种诉求”,而原因在于“欧洲大陆的本土习惯直到法国大革命为止仍然是地方性的” 。如果非要对是什么因素造成了两者间这样巨大的差异刨根问底的话,法官在其间所起的作用就是不可不提的了。在英国,由于法官,地方性习惯得以提升为高级法;也正是法官有权力决断哪些习惯有全国性的效力,哪些习惯则没有。法院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举足轻重,事实上成为立法机关。议会民主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它的地位,但由于普通法根深蒂固的传统,法院至今尚起着辅助立法机构的作用。法院和法官在制定与解释法律的问题上能说得上话的传统,随着美国对普通法的引进也被美国的同行们所吸收,并成为它制衡立法机关权力的历史依据。
  那么法官凭什么标准来决定习惯与普通法的区别?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什么这个标准会被民众接受?对这两个问题的解释有助于说明上述传统存在与延续内在的合理性。我不但要说明事情的样子,还得解释它何以是这个样子。从法哲学的观点来看,法官们据以裁判的标准就是是否合乎理性。一个中国的读者可能很难理解理性一词对于西方人的意义。它是洎希腊自然哲学家以来一直为聪明才学之士所苦苦追问且倍加推崇的东西。至尊理性的人们深信存在着赫拉克里特声称的自然正义。而这一自然正义在人间社会中的表现就是法律(在赫氏那儿正义与法律尚未明确区分)。这里的法律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低级层次的意义在内涵上完全不同。它的基本特点就是具有超越神并为神所遵循的优越性,存在于意志之外但与理性相互浸透融通,而且永恒不变。
  尽管理性,从而自然正义,从而法律深深的扎根于西方人的心中,我们还是注意到空泛的信念难以保证实践的顺利这一事实,我们需要把它转变为可操作的东西,这样就得寻找一个“宣布法律的人”,那就是法官。因为长期钻研法律,法官已不但具有西塞罗所说的全人类的理性,而且具有了专家的理性,从而有可能阐述法律精神的实质,丰富法律精神的内容。西塞罗富有洞见的正确描述了二者的关系:“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当17世纪初詹姆斯一世试图乾纲独断,干预司法的时候,柯克雄辩的证明了西塞罗的理论:法官而且只有法官有能力捍卫法律,因而这两者一定意义上是一回事情。他对国王说:
  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和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与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
  上面的事实与分析足以证明,法官和法院在普通法传统中从来就是扮演着阐释法律的角色,而且就该传统内在的逻辑体系 来说,还没有什么其它机构应当与它分享这一法律解释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而不是国会最终获得宪法解释权其实有它深刻的历史渊源在。
  六 最高法院与精英政治
  我们已经注意到最高法院在三权分立架构中的地位,我也指出了它的传承因果和前世夙缘;但是要证明最高法院在共和体制下存在的合理性,上面说的还嫌不够。如果作为一个精英机构的法院在旧世界里还能耀武扬威、藐视民众的话,它在新大陆的举止就不能再那样嚣张跋扈、横行无忌了。充满自由平等精神、普遍懂一点法律知识 的美国人才不管你过去是怎样的位高权重,总之眼睛里是容不下半颗不民主的沙子的。但是有趣的是,美国的法院所担负的责任和所拥有的权力并没有比英国少多少。诚实渊博的法官一经任命即可终身任职,他的道德学识、工作薪水都是那样的让人称羡,即令洒上满身尘土,头戴庄重典雅装束的他们也掩饰不住天生的雍容气度。不能不承认,美国的法官们是帕雷多定义下精英的完美例证 。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他可以逍遥方外,不理会政治压力,很少受党派利益、集团利益和短期利益的蛊惑,比起要不停小心衡量政治势力的此消彼长和紧跟人心所向的亦步亦趋的政客们,身份地位简直若天地悬隔。他们不但是名副其实的精英阶层,而且可以毫无愧色的说是个稳定的精英阶层。这似乎与美国精神相违背:“脱离群众”的大法官们竟然有权解释人民意志的最集中体现――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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