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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原因初探

  这样我们看到,无论是宪法本身的原因还是本身以外的原因,它作为经典文本、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的地位在一开始就被确立起来了;对比中国的情况,宪法还远未得到足够的尊崇,而在这种环境下谈宪法解释权无异是向瞎子抛媚眼,抛错了地方。文本的解释权与文本之间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当有政治势力来抢夺前者的时候,这种关系得以凸现。
  四  最高法院与权力制衡
  在美国之前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把司法放在与行政和立法同样高的位置上,比如英国的法律系统就是建立在王室、教会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最高法院的重要性在托克维尔那里有一个恰如其分的表述:“没有一个国家创制过象美国那样的强大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七位联邦法官的才智” 。从这个历史标准来看,美国最高法院的建立无疑是一个制度创新。而它的思想渊源只能往孟德斯鸠那里找。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在北美深入人心。他认为司法应与行政、立法成三足鼎立之势,因为“如司法与立法行政不分离,就无自由可言”。而司法天生弱智,深受孟氏影响的汉密尔顿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因为弱,所以“必然导致其它两方的侵犯、威胁与影响”。解决的办法就是“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 ,以期加强制度的稳定性。但这被证明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司法始终处在一个被动的和负面的位置上,要想独立自主,与立法行政平分秋色,就势必抓住一切机会,扩大自己的主动的和正面的影响。为什么司法有这样强烈的能动精神呢?考克斯(A•COX)教授正确的指出:“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里,法院从来不能太远或太久脱离人民支配的长期愿望……如果没有法院无法触及的政府官员与公民的自愿服从,宪政主义对自由的保障将被证明是无效的”,不但如此,“新的状态可能将使旧的法律概念、规则、甚至原理丧失先前的意义,因此内在的理念要求新的应用。对基本的理想的真实意义的更深认识可能要求新的发展。完全静止的法律是不能运作的,因为它迟早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对法律的整体而言,连续性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种连续性必须是创造性的” 。一个蜗居在国会大厦地下室十年才能审一个案子的最高法院的痛苦难熬,相信大家也能够理解。然而寻找哪个方面作为展现自己的突破口呢?汉密尔顿早就若明若暗的表示“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的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而这是“限权宪法”的必然要求。
  因此可以下结论说:由于权力制衡的需要和司法内在的独立自由的要求,它必须拥有某种蓄势待发的权力来保证生存、彰显自己。违宪审查权给了它一个自强的机会。它通过阻止以宪法或法律的名义来损害个人权力的做法,彰显了自身的存在价值。事实上,我们还可以推论说:任何机构一旦被授予了某种权力,不论这个权力是否合理,它都有充分利用这个权力并攫取更多权力的自然倾向,以凸现自身的存在价值。这个趋势理论上说是无限的,直到遇上遏制的力量为止。在这里,行政和立法扮演了后一个角色。当然行政与立法也有能动性,而且毫不夸张的说,它们的能动性完全可以用积极的方式表现出来。这就好像弱者要强,强者要更强;而且明显的是,强者很容易越强。最高法院究竟有什么潜在的优势使它最终能拔得头筹呢?
  五 法院与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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