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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原因初探

  二 宪政传统的模糊性
  1787年宪法是美国宪政思想到达某种成熟阶段的重要标志,当然也不可避免的烙上了它的印记,其中最大的印记就是模糊性。《联邦宪法》的最大特色就是疏而不密、粗而不细,宪法精神和原则的体现远多于日常政府运作的规则。诸如眉目不清的联邦司法制度的规定、含糊不定的州际贸易的条款等等似乎明白无误的表明制定宪法的精英与他们同时代的人们一样,对于国家的未来缺乏一个明晰的设想。这当然可以归结为一种人们要尽快解决诸如中央与地方、南方与北方、小州与大州之间的矛盾以捍卫革命成果,因而必须达成一个妥协的迫切愿望;但是如果考察一下在此之前的几个重大历史事件,我们就会发现美利坚人在每一重大历史关口都表现出踌躇不决的态度。
  首先应当注意的是要独立这个想法本身就经历了复杂的演化过程。殖民地的人们自始至终都自我认同为大英帝国的子民,象波士顿倾茶案之类的恼人事件顶多说明大家有经济上的纠纷而已。他们发泄的缘故只是因为英国不了解北美事务而肆意插手;他们所要争取的也仅是地方自治,也就是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权力,据他们自己说这是大不列颠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假使英国还能够忍受经济上的损失,例如取消印花税、放弃对茶叶的垄断的话,那么立法权的丧失就绝对是“是可忍,孰不可忍”的了。在英国也是当时欧洲的主导观念里,主权不可以分割,从而一个国家的内部不能够存在两个立法机构。遗憾的是,她坚持要求的“单细胞式”(梅特莱语)的国家结构在北美人看来简直是异想天开。谁会允许一个远在万里之外,手里握着一年前的旧资料对自己武断的发号施令的上司呢?他们关注的是合法权益不能侵犯这一普通法原则。从这里施瓦茨下结论说,英美终于大打出手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对宪法的理解有不可调和之处 。这个原因也许具有德谟克里特意义上的必然性,按照后现代的理论,任何知识都是“地方性知识”(吉尔茨语),同样的普通法在英仑三岛与北美大陆内涵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一方只能站在“他者”的立场上看待理解对方,从而这种理解注定是不完全、因而很可能是不正确的。这种不完全的认识几乎总是引起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战争。
  然而对于一个宪法的两种理解无论怎样不同,它们首先是对同一宪法的理解。美利坚人从未想到要脱离英国。甚至在莱克星顿的枪声之后,1775年5月第二次大陆会议发表的宣言里还明确宣示:“我们并不是怀抱脱离大不列颠的野心勃勃的目的而成立军队的。……当侵略者停止行动时,我们将放下武器。……怀着对宇宙的最高和公正的主宰者的慈悲刑场的谦卑信念,我们……祈求他用他神圣的仁慈在这场大冲突中保佑我们,并且与我们的对手以合理的条件和解,从而使帝国避免内战的灾难。”广大民众的主流意识也是如此,潘恩在谈到他创造《常识》的目的时就说要把“人民的思想感情从依附〔于英国〕转到独立”。 只是到了1776年上半年,英军不体人意的鲁莽行动再加上潘恩颇费心思的激情话语才使风头逆转。看来尽管如阿普特克所指出的那样,美国独立的种子是早在北美殖民地开创时期就播下的了,这个革命在一开始却是被动发生的。精英们的目标与其说是为了开创新体制还不如说是为了维护旧体制(王希)。从这个意义上讲,“独立战争”一词原非标榜战争的初衷,倒恰恰倒过来反映战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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