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正确认识海运提单的功能

  与该案例类似的情况在外贸海运实践中是很多的,货物装船后,托运人拿到正本提单,通过银行结汇转到银行手中,收货人如果不去付款赎单,或用交单付现、托收等方式支付,而用副本提单或保函提货,正本提单则仍在托运人(卖方)或银行手中,卖方收款的商业目的受挫,当事人之间因此发生纠纷。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吸取该案的教训:第一,该案原告没有正确认识自己在两个互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其一是原告与被告湛江船代、湛江公司及深圳公司之间的海上货运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二是原告与深圳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合同法律关系。在前一个法律关系中,原告是那批进口原棉的物权主体,享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及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向侵犯其提单物权的几方被告主张返还的权利;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原告则是债权主体,享有货款支付请求权,请求的对象仅限于深圳公司,它同时也处于被深圳公司追究供货质量责任的地位。第二,该案原告没有很好的权衡行使不同权利时的得与失,原告如果行使提单物权的话,法律上保障物权实现的手段是原物返还或等值返还及赔偿相应的损失,且由几方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在该案中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提单法分析的话更为复杂),其获偿可能性及比例都要高一些;而原告直接行使了货款支付请求权,特别是与深圳公司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及接受部分货款的行为,使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并因而丧失了提单物权,只能向深圳公司主张剩余货款的债权,但它属于与该案案由无关的另一个案由,在广州海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该案原告或者是继续与深圳公司协商解决货款支付及货物质量问题,或者是另行提起诉讼来解决。对该案原告而言,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获偿比例也很难确定。可见,该案原告在行使不同权利可能带来不同法律后果方面没有认真权衡其利弊得失。
  船舶及其通讯的日益现代化使海上运输速度明显加快,特别是短途运输中,货到卸货港而提单尚未到达收货人处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一味让船在卸货港等候提单的话,除影响疏港外,还存在其他许多问题,接受保函放货的比例因此也较以前增多。国际上一般承认由银行出具的Nordic Form保函的合法性 ,该类保函专用于无正本提单提货的场合,是为早点放货开船,而由收货人与银行合签的保证书,待提单到达时,用该保函换回提单,即仍是以提单为货权凭证。在Nordic Form下,担保银行须负责赔偿船方被追究时所受到的损失,船方可以接受该类保函交付货物,但需注意提供保函的银行的资信。该类保函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费用较高、银行不愿提供、船方对银行的资信有怀疑等使Nordic Form保函并未被完全接受。《海商法》中只以一节的篇幅对提单作出规定,未涉及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的处理及责任问题,这一法律疏漏为运用国际航运惯例解决该问题留下了余地。
  ㈢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不法利用
  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在外贸海运实践中又往往被不法商人所利用,前已述及的卖方与船东勾结对有瑕疵的交货出具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皆是以欺诈行为塑造完美的物权凭证以通过国际贸易结算的关口。跟单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使卖方受到较好的保护,买方开立L/C时一般已将所需货款备妥,卖方只要取得资信可靠银行开立L/C即获得了收款的保证。而买方在单证严格相符的情况下予以付款只能保证其取得合格单证,却无法保证其拿到单证下相应的货物;卖方只要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与L/C相符的提单及相关商业单证,银行不管买方是否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都有义务向卖方议付。实践中因此出现卖方根本无货或仅有少量货物、或货物价值远低于合同规定的价值时,卖方却可伪造表面完全符合L/C规定的提单、保险单证和商业发票等单证而从开证行骗取L/C项下的货款,此即国际商会及其所属的国际海事局所称的文件欺诈,使收货人或买方蒙受巨大损失。可以说,L/C是银行开立的保证付款的文件而非保证交货的文件为这类金融诈骗提供了机会;且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提单、发票、保险等文件的真伪、真实性等不负责任”, 文件欺诈因此很容易成功,特别是卖方与船东勾结伪造提单更易成功,这说明现行国际结算制度存在漏洞;受害人的警觉与素质不高,也是导致诈骗发生的原因。文件欺诈获利巨大,加之容易逃避罪责,一些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也大规模地卷入其中。文件欺诈严重影响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信用功能,其存在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国际贸易结算诈骗的非暴利性使其未被引起足够认识,各国及国际社会对此立法和打击都不力;国际上无相应配套的立法措施和专门的强制机构对国际贸易结算诈骗予以制止或实施完全有效的控制和管辖;受害人、其他当事人、案犯所在国和任何其他第三国对打击文件欺诈的态度与所做的努力也不尽一致,各自考虑本国的利益,难以产生互相协调的得力措施。国际社会已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事宜提上了议事日程,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所要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应该是伪造提单等商业单证的文件欺诈犯罪。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