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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5)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如代位清偿的原理在行政法在就得到广泛的运用,代履行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别人也可以代替的义务)时,可以雇人履行义务而强制该相对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行政法中的一般义务以不许代位为原则,而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不以义务人自身履行为必要,无论何人履行其内容都相同。同时,其他如抵消、混同、提存以及免除等合同解除方式在充分考虑行政法公法特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也可以有选择的适用。
  2.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原理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行政法中经常发生无因管理的事实,即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义务,在管理意思的指引下作出了管理行为。这时,行政机关的该行为完全符合债权法上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而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即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受到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行政法中的无因管理应当适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当然,在适用时,应充分考虑行政法公法特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另外,行政法中也经常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即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理由而获得利益,致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失。而且,行政法中的不当得利往往由相对人的所承担的义务引起。此时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是公法上的权利,而是民法上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应以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如行政主体无法律理由而多收纳税人的税费,这时行政主体的行为就构成不当得利,相对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请求返还。
  2.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一般来说,行政法上的侵权行为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性质不同,不能适用相同的法律。但是,行政法上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类似于民法上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应当适用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当然,由于行政主体具有的天然优势,当其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用强制力排除其侵害。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所以不得不请求国家保护,这时,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就很有必要在行政法中适用。
 参见叶必丰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页。
 参见[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程宝山著:《再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5期。
 见[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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