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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行政法上的债权虽然是公法上的权利,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其内容仍然是请求特定的相对人履行特定行为。所以,行政法中的债权和民法上的债权往往适用同一原则,具体阐述如下:
  1.合同法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1)有关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在行政法的合同(即行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必定为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具有行政优益权,在这一点上与一般的合同不同。但是,行政合同必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就此而言,与民法上的合同又十分的相似。因此,合同法中有关要约、承诺的原理在行政合同中适用不可或缺。另外,在充分考虑行政法公法特点的基础上,合同法中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也可以在行政法中适用。
  (2)关于合同担保权(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等)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因为行政法中的金钱债权与民法中的金钱债权非常相似,两者的性质也基本相同。所以有关合同担保权的规定在行政法中适用是必要的。但是,在行政法中,因其主债权为公法权利,担保权作为附属权也应当是公法权利,因此行政法中的担保权具有强制力,可以由行政权来强制实现。由此可见,有关合同担保权的规定在行政法中适用也应当有所选择。
  (3)有关合同转让(主要包括债权让与、债权承担以及合同承认)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行政法中的权利由于与其主体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转让(即使是行政法中的财产权)。同时,如果行政机关持有该权利,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转让权利。至于私人在行政法中的财产权,除了那些与权利主体的身份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公务员退休金的请求权等)以外,都能转让,当然有些转让必须征得行政主体的同意。应当指出的是,这种行政法中的权利也能成为买卖合同、质权以及抵押权的标的物,债权人可以将其扣押,也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4)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行政法中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承担其义务的金钱债务并不少,行政法中的连带和民法中的连带的性质也基本相同,然而,遗憾的是行政法中对于连带债务却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法中适用就变得不可或缺了。但是,行政法中的债权因其公法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所以对于不安抗辩权以及同时履行原则等并不能在行政法中任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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