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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四、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
  我们认为,民法总则、债权法以及其他民法分支中的规范只要能够符合上述条件,都可能在行政法中适用。具体阐述如下:
  (一)民法总则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由于行政法涉及面之广,容量之大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比拟的,且富于变化,专业性、技术性极强,所以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是相当困难的。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决定了民法总则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重大意义。
  1.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属于民法,而且也属于行政法(请参考前文的相关论述)。
  2. 有关法律主体(自然人与法人)的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不管在行政法上,还是在民法上,人或法人都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所以,有关年龄、住所、亲权(夫妇、父子等)以及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都能在行政法中适用。然而,民法中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规定应在充分考虑行政法的自身特点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在行政法中适用。同时,由于民法上的法人和行政法上的法人具有较大差异,对这类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要十分谨慎。如:公法人和私法人设立的方式不同,公法人的设立往往要依照行政法上的特别规定。又如:民法上关于法人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也不能在行政法中适用。
  3.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概念是有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尔(Otto mayer)从民法中移植过来的,他在其巨著《德国行政法》(1895年版)中揭示了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可见,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概念与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也就不足为怪了。如: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条件、期限以及无效、可撤消、代理制度等能在行政法中类推适用(同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法的自身的特点和相关的规定)。
  4.有关物的规定在行政法中适用
  物不仅是民事法律关系所针对的客体,而且也是行政法律关系针对的客体。所以,有关物的一般规定(如主物和从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天然孳息等)都能在行政法中适用。但是,行政法中的物(公物)和民法中的物(私物)毕竟存在巨大差别,并且与两者相关的权利(如管理及处分原则、方法等)存在巨大差别,民法有些关于物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行政法。
  (二)债权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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