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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三、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条件与范围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民法规范都能在行政法中无条件适用呢?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条件
  我们认为,只有在符合下列的条件下,民法规范才能在行政法中适用,具体阐述如下:
  1.某些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这些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虽然在民法中得到完善和明确,但它们并不专属于民法,而是属于所有的法律部门。因此,它们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中当然也就直接有效。
  2.可以以类推的方式将特定的私法规定适用于公法领域。条件是:(1)行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该漏洞不可能通过适用公法规定予以弥补;(2)必须以一定的政策、公理和衡平的需要为基础。 (3)比照民法中类似的、可以包括某一行为或事件的基本原理、原则或具体规定来处理。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范围
  行政法和民法虽然具有共通性,但是它们也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功能。民法以个人意思自治为出发点,其任务是调整公民之间潜在或者已经发生的利益冲突;而行政法以行政主体的意思先定为原则,其任务是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国家权力的基础和界限。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能够以私法形式活动,但决不允许行政机关实行“私人自治”。因此,对于纯粹生长于自由主义思想上的民法规定(如意思自治原则等)是不能在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行政法中适用的,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应当是有范围的。我们认为,仅在符合行政法特殊性的范围内,才能适用民法规定。
  那么,民法的哪些规定,可以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呢?在我看来,主要有两类民法规定可以在行政法中适用:
  1.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法规范可以在行政法中适用。就财产关系而言,财产权不仅包括民法上的财产权,而且也应当包括行政法上的财产权。行政法与民法对此具有类似的性质,而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受到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因此,在财产关系上,除了行政法因其公法性质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民法规范都能在行政法中适用。
  2.民法总则中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如基本原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以及代理制度等)都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这些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属于行政法和民法所共有,而并不是专属于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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