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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何渊


【全文】
  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何渊,武汉大学法学院)
  《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7期
  内容概要: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法学问题。本文在论述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分析,并具体阐述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关 键 词:民法规范 行政法 适用 可能性 必要性 条件 范围 
  民法早在3世纪的古罗马时期就已经较为发达,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建立了近乎完美的理论体系和完整的规则体系。而行政法直到自由资本主义末期才产生,是近代宪政发展的产物。 行政法在新中国的发展更是不过短短的二十年。所以,行政法在理论上的缺陷性以及法律规定上的不完整性似乎不可避免。问题的关键是,落后的行政法在适用上所发生的问题能否以先进的民法规范为依据来解决呢?
  一、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上适用的可能性
  虽然作为私法的民法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天壤之别,但我们认为,两者还是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并从现代法律进化的趋势来看,民法在行政法上的适用还是有可能的。理由具体阐述如下:
  (一)“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是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现实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划分并不是无可非议的逻辑前提或者绝对必需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不管公法案件还是私法案件都由普通法院受理,但在他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律的实际运用当中,以往和现在都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即使在有公法和私法划分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这种基本的法律分类方法也产生了动摇。基于对社会公益的尊重和促进,先前被断然隔绝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打破原有疆界而彼此渗透交融,出现了“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变迁趋势,与之相适应的是,法律秩序中亦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交融发展的趋势。在作为传统私法领域的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社会性原则的引入,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的社会性修正和大量强行规范的充斥,以及在作为传统公法领域的行政法中大量弹性规则的引入 ,行政指导、行政计划、以及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方式广泛流行。正如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所说,“行政并不仅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而是使用各种手段来实现其目的”。 在这种公法与私法交融发展的前提下,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甚至有趋同的倾向,这为作为私法的民法规范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中适用创造了可靠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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