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法律行为类别的重新划分

对法律行为类别的重新划分


纯纯雪


【全文】
  对法律行为类别的重新划分
  长期以来,法理学界对于法律行为的划分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传统观点是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后来,有学者发现,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划分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行为,于是又提出了中性行为、法律容许行为等概念。但由于学者们对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性行为、法律容许行为等概念的界定意见不一致,所以对于法律行为如何划分至今仍无一个占主导地位的理论。这就给了笔者一个重新划分法律行为类别的机会,笔者对法律行为的划分如下图所示:
  要对法律行为的类别进行划分,就要先明确其涵义。法律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和意识所支配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法律意义是指:(1)该行为可以用法律去评价、调整、矫正(请注意是“可以”,不是必然);(2)该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果,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传统理论以法律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将其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可是有学者注意到,在该种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外,还存在一种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他们称之为中性行为),因为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对此类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规定。于是,他们提出应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或是“非法行为”与“不违法行为”),其中不合法行为又分为违法行为与中性行为。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逻辑矛盾,即由于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对中性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规定,那么中性行为是不可以用法律去调整评价的,而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可以用法律去调整、评价的,那么中性行为又怎么能是法律行为呢?不是法律行为,又怎能作为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呢? 对于这一矛盾,有学者提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合法行为的定义过于狭窄,应抛弃法定主义将合法行为的“法”局限于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规范的做法,改用宽客主义,将合法行为的“法”拓宽至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范畴。由此,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这样,不被国家制定法所调整的中性行为因为可以用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等调整,而纳入法律行为之中。
  同时,也有学者提出,问题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的两个域,而应该是行为的2个域。它们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行为而对其作出的划分。对于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人们的某些行为不在于发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因而也就不能用法律(广义的法律,并非仅指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规范)来评价合法还是不合法。诸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同志之间的交往,朋友之间的交谈等。这类行为也属于行为的一种,但却不能归入合法行为或不合法行为之中。所以,将行为只划分为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2个域,犯了划分不全,子项不穷尽的逻辑错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