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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控制与资本社会化

  经营者控制是企业家对资本家的伟大篡权,而篡权的成功则得力于对公司经营根本准则是一切以股东利益为中心的否定。1995年美国重要思想库布鲁金斯研究所出版了《所有制与控制权:重新思考二十一世纪的公司治理》,其核心思想是: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营者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学者们研究得出的“利润的最大化与帕累托效率的矛盾: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能导致‘帕累托最优’”和“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的矛盾:市场经济中私有财产的相对性”这两个结论,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分别提供了经济学和法理学上的依据。198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首开变革先河,修正其公司法,其中最具挑战意味的条款是,赋予公司经营者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而不像传统公司法那样,只对股东一方负责。对此变革,美国《商业周刊》认为它“破坏了资本主义核心概念:董事会和经理对股东的责任”,《福布斯》则干脆用“宾夕法尼亚式的社会主义”一词来形容它。 经营者控制模式是将私有资本的控制权交给完善的民主机制产生的专门职能者,并服从于相关者利益均衡化与最大化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股东、经营者、劳动者和其他的公司权益享有者属于相关者外,公司本身的存在和公共利益也是当然的相关者利益。许多学者以肯定和发展的眼光来审视股份企业的这个变化。日本增地庸治郎博士1934年对日本最重要的91家公司作了调查,发现公司的规模越大,经营者支配的倾向就越明显。他认为:“与其说所有权与支配权阻碍了经济发展,还不如说事实证明正是这种分离才助长了经济的发展”。此外,日本还有许多学者积极主张发展经营者支配类型的公司。古川荣一博士在其著作《新经营者》一书中说,“在日本的股份公司里,不以投资者为本位的经营者支配的企业类型如此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众所周知的事实”。Berle和Means在其著作中称经营者控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革命”。Berle1954年在《20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一书》一书中称“经营者支配”为“20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是可以和共产主义革命相媲美的资本主义革命”。另有学者J.布朗哈姆在1941年的著作中预言,经营者支配化倾向的发展,将使经营者成为支配阶级,而一个支配生产手段的新的社会,即“经营者的社会”将产生。另外,德国学者H.格尔斯,在1949年著书强调“经营者革命”的高潮即将到来。 从西方学者欣幸的语气中可以体会到,他们对于经营者控制的出现的理解,不是股份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在制度上的简单改进,而是一场“革命”,是资本主义制度社会生产领域中基础性的变革的开始。这个变革,我认为就是资本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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