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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控制与资本社会化

经营者控制与资本社会化


许郴


【全文】
  经营者控制与资本社会化
  一、 从股份制度到经营者控制
  股份制度的出现使私有制社会中资本的私有性发生了质变,这种变化首先发生在资本进入股份公司的独立产权的过程中。资本的原始所有者在让渡其财产的支配并获得股权时,无疑使私有制社会中对于财产的绝对所有权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没有理由认为进入法人资本的财产仍然处于股东的基于所有权的控制之下,“投资于现代公司的财产所有者,由于其把财富完全交给了控制公司的人们,因此,其已由独立所有者的地位转变成只是资本利息收取者的地位” ,而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营者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而如果把参股的过程看作股东以所有权与股权相交换的话,那么支配和处分法人这些资本的意志来自于法人内部的决定制度——经济民主机制,尽管股东大会及其代表机构董事会不断强调他们对于公司的“所有”,但随着股权的高度分散,他们通过这种“所有”不仅不再能够垄断对公司意思的表达权,而且越来越失去他们参与决定制度的特权和重要性。法人所有权的发明,不仅与自然人的所有权或共有权有质的区别,而且使私有财产和平地走出了私有权的绝对控制。
  如果说早期的股份制度还只是垄断资本家或占优势的职能资本家运动社会资本的一种金融技术的话,随“股东主权主义”式微,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资本中心主义”时代迈入“企业中心主义”,经营者依靠少量的股票或几乎不拥有而执掌公司控制权的现象在股份制企业高度发展的国家如火如荼。在资本相对集中的日本,企业法人通过环型的或混合型的交叉持股来构建由社长会控制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下互相的各个组成企业之经营者,虽然服从了公司法的法律形式,但实质上已成为从公司法规制的框架结构中解放出来的人物了。” 企业的经营者以战略联合为目的进行交叉持股,并借助法人股连续稀释真实股权的投票权直至达到以社长会联合控制各成员公司的目的,成员公司互相持股的水平型的企业集团实际上已经摧毁了在单个公司中真实股东控制经营者的公司治理结构,他们依靠成员之间的契约型的互相监督和控制,形成了有主银行存在、互相持股和外部竞争三条件支撑下的契约与组织;在企业股份高度分散的英美,“在股票所有权充分细化(sub-divided)并分属众多人所有时,股东的所有权控制权极为有限。如果现任经营层无重大过失的话,众多的小股东便不会组织权益保护委员会(protective committee)与经营层相抗衡,而是将选举董事会的权力委托给经营层指定的“投票权代理委员会”,结果形成了现任的经营决策(董事会)决定下一任董事会人选的惯例。这样,即使经营层拥有的股东权微不足道甚至根本没有,它仍可使自己成为一个“自我永存体”(a self-perpetuating body),继续实施对公司的控制力” ,并形成了在高度发达的市场存在的前提下所谓的“用脚投票”的监督机制。我们注意到,经营层控制的出现在日本,是生产集中的需要,而在英美,却是股份分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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