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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主页侵权中ISP的责任

  2、网络——权利人的泥淖:
   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不再是直接的对话,而是通过电脑网络这一中介,每个人面对的不过是屏幕上的文字和图片,根本无法得知其作者是何许人也,甚至连名字都无法得知9 ,在个人主页的申请过程中也是如此。笔者曾在Chinaren(http://www.chinaren.com)和淄博在线(http://club.zbinfo.net)两个国内比较著名的提供个人主页服务的网站上注册申请过个人主页。其申请之简易出乎人们的想象,在申请过程中,需填写的个人资料计有以下四项:用户名、密码、证件及号码和一个可用的电子信箱地址。其中除电子邮箱地址外10 ,其余项目均可填写虚假的内容。而关于电子邮箱,相信读者也不会陌生,大多数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用户在申请时,只需填写用户名和密码即可,而这些伪造起来更加容易。从上述的申请过程不难看出,一个用户在申请个人主页地址时,可以一直使用虚假信息,而丝毫不透露自身的身份。
   传统民法上权利义务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无论属于其中哪一种都是实在的,而在网络中,无论是权利主体,抑或是义务主体都并非绝对实在的,从姓名到个人信息都可能是虚假的,对于被侵权人(本文中被侵权人一般指自然人)而言,其面对的不再是一个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客体,而是一个幻化了的网名,仅凭自身的力量常常无法得知其真实身份。
   此时,对于被侵权人而言,最先可能想到的维权手段,一般是起诉提供该个人主页服务的ISP(毕竟侵权人是通过它才将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上传到互联网上的),但一般情况下,ISP都不会承担责任,其免责理由大都是基于一份电子协议提出的。在笔者申请主页的过程中,无论是哪个网站,其程序的第一步都是和用户签订一份服务条款,这份条款长则两页(如淄博信息港),短则一页(如Chinaren)11 ,详细规定了协议双方的责任义务,而且其中均包含了一条免责条款,即“网站在任何情况下,对用户在个人主页上载、张贴或传送之内容均不负任何责任。”12  这一条款的规定形成了一种表面上的假象,即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任何人均无法向网站主张权利(当然当网站自身存在过错时除外),只能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但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实质上是不能使ISP完全免责的,这可以从两个层面上进行分析。从程序上看,一般上网的用户都不一定熟悉法律,通常不会想到这份服务条款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而且此份条款一般都是申请程序的第一步,大多数用户都会在不看的情况下选择同意。13  这样就涉及到了法律层面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14 ,网站与用户签定的服务条款也应属于格式条款,那么根据《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15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一般网站在有服务条款的页面上并未采取任何手段提醒用户注意,而且根据前文所述网站也没有鼓励用户阅读整份合同。此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是自其成立时起无效的。”16  这也就以为着这份服务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不是无效的,也是值得探讨的,ISP不能仅凭它就取得免责的地位。
   我们可以再做进一步的假设,即ISP通过这份服务条款取得了免责的地位,此时被侵权人只能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而一般的被侵权人限于金钱和技术等因素是无法得知侵权人具体信息的,他只能求助于ISP,以期他们能提供有关侵权人的信息,此时隐私权的问题就是ISP必须面对的了。用户一般是处于对ISP的信任,才将其信息进行注册,如果ISP可以不经任何程序,就将其内容公布的话,其自身的信誉就会受到损害,进而会影响其经济利益。根据淄博信息港和Chinaren服务条款的规定17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对外披露,但都规定了弹性条款,即“网站认为必要时”,这又大大降低了这一条款的可信度和透明度。而且根据前文所述,大多数用户在注册时都填写的是虚假信息,就算ISP提供给被侵权人也没有任何意义,而且此时仅靠ISP的技术能力也不一定能准确的查出侵权人具体的所在地18 。况且即使查出某一具体的IP地址,也只是某一计算机的地址,并不能保证其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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