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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多范式的形成、困境与出路——一项知识社会学视角下的初步考察

  [6] 这一过程和心态在美国20世纪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参见季卫东:《从边缘到中(接上页)心:20世纪美国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尤其是第548—553页)。具体到国内,所谓“政治法学—诠释法学—社科法学”的出现,也反映了这一现象。
  [7] 参见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8] 一种现象可以称之为“困境”,不仅仅在于事实层面上的两难处境,更重要的表现在心理层面上的某种焦虑或不安,即“不知不觉”的状态下是意识不到“困境”的,从这个意义上,“困境”本身与过去相比应该是一个进步,但这不能作为止步不前的理由,而必须寻找摆脱困境的真正出路。
  [9] 参见姚建宗:《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缺陷》,《社会科学报》, 1998年8月20日,第4版。
  [10] 参见朱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与方法》,《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第41页。而这正说明了那些“先知先觉”的人比一些“不知不觉”的人更焦虑地感受到这其中的“无可奈何”的困境所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在中国大陆表现得尤其明显,比如尽管众多的法律工作者意识到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的重要性,但由于对社会学知识的缺乏,近年来出现的法律社会学教科书和教学几乎还是先前法理学的翻版(参见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页),法律社会学等其他研究范式似乎成了只有学者才偶尔涉及的策略性和消费性的法学“另类”。当然我不是要否定形式法学的重要性,相反我一直认为,法学要想在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形式分析范式无疑是功不可抹的“独门暗器”,可惜即使是“形式主义”也发展得很不成熟。
  [11] 参见[美]罗伯特·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中文版序言》第1页。
  [12] 转引自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思考》,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6—10页。
  [13] 参见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 每一角色的取向性,我们称之为这个角色的“参考系”或“参考框架”(frame of reference),即这个角色在所处的位置上对外看问题的方法、观点。每一角色都有其特定的参考系。一个社会角色的参考系决定了这个角色的取向系统,参考系这个概念的重要性在于能够把客观的社会结构同社会结构中占据着某一具体角色的主观取向相沟通。可见,参考系内化到人的角色中,同时扎根于社会结构,受到社会结构的支持和控制。一个律师能够用律师的方式思考问题,就意味着他把律师的社会角色内化了,同时他工作的专业、事务所、同事等帮助保持和维系他的参考系,他所阅读的法学杂志上的文章,也是编辑根据法学参考系评价的产物。参见[美]伯.霍尔茨纳(B.Holzner):《知识社会学》(中译本),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9页、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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