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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多范式的形成、困境与出路——一项知识社会学视角下的初步考察

  当然我并不是否定专业化的法学教育和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相反正是在期盼真正的“法律共同体”的理念下,笔者才希望法学摆脱她的不足,迈向一个“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16]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不仅仅是基于人们操持了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尽管它离不开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所导致的法律的复杂化使得法律成为专门化的知识,这种知识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正是专业化的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律共同体才从一个职业共同体转变为一个知识共同体。”[17]所以为了达到这种理想,又必须回到对法律专业化、法学知识化不尽人意的现状的反思上去。当然,笔者认为,对于正在努力建构自己的学术共同体的中国法学来说,如果能够发挥“后发优势”,找到多范式协调发展的机制,不仅不会影响到自身的利益,反而会摆脱现在的尴尬局面,从而在中国这种特殊环境的“背水一战”中,为世界法学界做出与众不同的贡献。
 
  三、跨学科研究的悖论与法学多范式研究的前景
  面对上述困境,“跨学科研究”似乎成了“雪中送炭”的灵丹妙药和多范式产生的催化剂。然而在这繁荣的背后,我们却看到一种悖论:“跨学科研究”并没有动摇和探及原有学科的基础,他们表面上都在努力跨越各学科的界定标准,但结果却是强化了这些学科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所谓的“新学科”。对于这一现象,沃勒斯坦的解释是,“跨学科”这一观念本身就是以分立学科的存在为前提的,它实际上是对分立学科范畴的意义和正当性的确认。[18]也就是说,跨学科的目的不在于革命式的“解构”,而在于改良式的“重新建构”, 在于通过实际上是建构性重新组合的一些交流,反射并丰富其母学科的各个领域。所以我们不能幻想通过“跨学科”就必然摆脱目前的困境,而取决我们对“跨学科研究”本身到底持多大的开放态度和多真的研究目的。
  那么,既然“跨学科研究”在目前还不可能在实践的层面上对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机制带来整体上的实质性革命,这是否意味着法学将永远呈现目前这种“不成熟发展的多范式”的模式呢?正如前文所述,法学研究者在研究范式的使用上,已经出现了“不平衡的分化”,但由于制度性障碍和人为障碍的存在,这种分化在实际司法、教学中却出现了“受挫的分化”的局面,给知识共同体的形成增加了一层阴影。走出多范式带来的困境的有两条选择,一是重新回到过去那种政治性话语下的“低水平统一的虚幻的共同体”,这几乎不会为任何一个真正的研究者所接受,二是正视困境,真正从人和制度的层面进行批判反思和重新塑造,任何一个为了建立真正的法律共同体的人将会选择这条道路,尽管会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我不敢预言法学通过法学家的这些反思与塑造就必然进入新的常规科学发展阶段,这有赖于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间复杂的互动;而且我们也不是要把法学建立在一个唯一的范式之上,而是希望当没有达到对所有基本原理普遍接受时,有可能达到对某些基本原理的接受,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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