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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多范式的形成、困境与出路——一项知识社会学视角下的初步考察

  也许有人说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中国法学界出现这种状况是历史造成的,时间可以解决一切。但笔者更倾向于有意识的“积极建构”,而且如果不能认识到、反思到阻碍法学发展的结构性障碍,在“雾里看花”的状态下可能永远也不能“学习到”什么。所以探究这种困境的出现与“新旧体制”以及“法学家自身”的关系是极其必要和迫切的。
  我们知道,“科学已发展成了我们时代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而且类似于其他社会制度,科学有其一套独特的历史上形成的社会规范,它们构成了科学的‘精神气氛’;而科学界存在的‘奖励系统’与‘科学界的规范结构’相互作用,从而影响了科学的发展。”[11]而布迪厄(P.Bourdieu)是以“场域”的视角,更深刻地揭示了“外部意识形态及其他经济因素如何经由社会科学家自身的研究而侵蚀了社会科学的自主性”的社会机制和社会结构,并形象的指出知识分子构成了“支配阶级中被支配的集团”。[12]我们只要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不难理解上面的论述是多么的深刻:法律术语(terminology)经常朝两个方向发展,一是按法学家的意愿形成一种可与医学或工程学的词汇相比的精确的技术词汇,这有助于进行明确的思维并提高法律效率,但非专业立法者对法律的无知,则使法律按其意愿成为一种争夺部门利益和充斥着谬误的“日常用语”。在这一过程中有两个非常关键的因素:一是作为外部强制力的压制,二是作为内部力量的法学研究共同体的脆弱和迎合——这多少有点“周瑜打黄盖”的意味。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学家自身对待除“经典法律理论体系”之外的范式的态度究竟是“策略性”的还是“学术性”的,更要通过“科学学术研究”改造不合理的学术评价制度和教育科研制度。
  法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就在于它的历史发展与法律职业的兴起不可分割,具有鲜明的“职业”属性与“技术化”特征:法学的作用是生产一套系统的和一般化的法律概念,从而为法律职业群体创造出一套公认的“意义”体系,把法律职业建构为一个真正的“共同体”;所以法学采用的研究方法也是由法律职业(活动)的逻辑来规定的,实际上是法律活动、法学教育的专门化。[13]这又使得“法学职业属性与科学属性之间的冲突”变得凸显起来,即如果真的“兼容并蓄”,是否就意味着会失去职业化带来的既得利益呢?我们知道,专业化的现象与知识的运用关系极大,因为知识主要是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参考系出现的[14]。以大学法学院的教育为例,大学首先要使学生学会新的专业角色,接受新的身份认同。因此法学院教授对学生选修社会学的课程保持谨慎态度,因为社会学与法学的参考系是不同的。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束缚与科学精神发生了冲突,而这也是导致角色的实践与角色的期望发生冲突的根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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