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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多范式的形成、困境与出路——一项知识社会学视角下的初步考察

  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在有意识地使用“范式”这个概念,但凡涉及到法学的观察角度、基本假设、概念体系、研究方法(即范式)时法学界基本上都认同“法学多元”的观点。当今西方“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社会哲理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新自由主义法学派、制度法理学”[2]等等法学流派在观察角度(如内在的法和外在的法)、基本假设(如法是什么)、概念体系(如法的本体论、价值论)上都有着自己的概念框架;而从法理学的角度说,“每一个法的理论同时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法学方法”[3]。所以我们可以说法学是一种多范式的学科是一个为法学界普遍接受的事实。
  多范式的形成似乎与“跨学科研究”的潮流息息相关,但我们将在后面看到,“跨学科研究”本身就是一个“先天不足”的悖论,而在这一片“繁荣的法学多范式”背后,事实上是一个仍然需要反省、改进的“不成熟发展的多范式”。作为一项知识社会学的考察,构成我们当下关注的焦点的是法学“不成熟发展的多范式”的形成及带来的困境背后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基础究竟是什么?
  作为一个工作定义,我们认为:知识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来研究知识与社会中存在的其他事实之间的关系,探讨知识的产生、发展和传播的社会根源以及知识对社会的影响的学科。它的理论起点或观察角度主要有四个:一是社会事实范式,这一范式的特点在于以整体性视角从宏观的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社会控制、社会环境、社会组织入手来分析相关主题。二是社会角色范式,即从不同职业、专业的知识生产者和知识接受者的社会角色、行为规范、精神世界、参考系、人的社会化入手来分析相关主题。三是社会知识范式,即专注于认识论、方法论、思想史、意识形态及学科分类学的探讨。四是社会语言范式,如吉尔兹对“本文”(text)文化意蕴深刻的阐发以及福柯对“话语”(discourses)以及对事物本原性考掘而引发的批判性重新认知的新思维。在本文中,我们将只在前两个范式的视野下展开讨论。[4]
 
  二、“不成熟发展的多范式”的形成及带来的困境
  法学的多范式,首先就在于“法律”这一概念本身的多重属性和特殊内涵。仅对“法律是什么”这样的根本问题的多范式考察就出现了诸如“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行动中的法”、“官员统一实践中的法”、“解释性质的法律”、“意识形态中的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和“需求对话中的法律”等不同的界定,[5]而法的多元又会导致不同的理路下的研究范式,这又反过来作用于法学研究,在更大的概念体系上进行着分化、整合。也就是说,法律现象自身的多维属性是法学观察视角多范式的根本原因,而法律现象的多元又与诸如地方性、历史性等更大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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