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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多范式的形成、困境与出路——一项知识社会学视角下的初步考察

当代中国法学多范式的形成、困境与出路——一项知识社会学视角下的初步考察


吕鹏


【全文】
  内容提要:作为一门学科的当代中国法学似乎摆脱了过去那种低水平上的统一走向了“多范式的繁荣”,但是只要我们冷静地向前看的话,就会发现多范式在事实和心理两个层面上又把我们带入了一个更大的困境甚至挑战中:一些研究者要么对以其他研究范式为基调的法律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热情,要么在已经意识到其他研究方法的重要性的同时,却没有起码的知识储备和技能训练去操作那些方法。这一切使得高水平上的真正的“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受到了阻碍。只有真正从人和制度的层面进行批判反思和重新塑造,尤其是反思法学研究越来越强烈的职业化倾向和技术特征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经由法学家自身的研究危及了法学本身的自主性和人文精神的事实,才可能为法学的研究开辟更加宽阔的道路。
  关键词:法学  范式  知识社会学  跨学科研究
  对法学的知识形态的考察,一直是任何一本法学基本理论著作所要关注的基础问题,近年来又有逐渐升温的趋向,这多少反映了对法学研究现状的某些关切甚至不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方式不同,则直接关系到对法学基本理论范畴的理解以及法学研究理路的走向。笔者不想在本文中过多的涉及法理学方面的论证或阐述,只是试图用知识社会学的基本假设和概念,以当代中国法学为对象,回答以下几个问题: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出现“不成熟发展的多范式”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背景,以及作为一种社会角色的法学家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共同体未来的发展提出几点看法。
  一、法学的多范式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事实
  自库恩(T.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以来经由默顿(R.Merton)等人的发展,人们基本上认定“范式”指的是由其特有的观察角度、基本假设、概念体系和研究方式构成的某一特定学科的科学家看待和解释世界的基本方式,而各学科都要经历“前科学阶段——常规科学阶段——科学革命阶段——新的常规科学阶段……”几个阶段的循环。[1]这等于告诉我们,科学的研究存在多种研究范式,一种范式只有当它能有效地解决某一学科领地的所有问题时,才能为大多数科学家所接受,成为一个学科共同体的“世界观”,即“范式”应该具有排他性。然而我们发现,处于“科学革命阶段”的各学科事实上都无法做到只用一种研究范式来统领本领域内的所有研究,也就是说,理想状态下的“特定学科的科学家的共同范式”面临着挑战,科学研究步入了一个“多范式研究”的时代、一个高度分化与重新整合的时代,法学亦不例外。
  我们这里指的“法学”,是一个十分宽泛的工作定义,指的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即我们是从“学科”的层次而不是“科学”的层次来界定我们讨论的对象的:科学不等同于技术,也不囊括所有的知识体系,更不能以现有的学科来界定,而作为“制度化的知识领域”的学科(disciplines)却可以囊括人类把握世界的各种形式,如哲学、常识、技术、科学等。我们将在后面发现,这种界定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使我们避开关于法学是不是科学以及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的问题;二是可以更加明确具体地从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社会角色等知识社会学关注的概念来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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