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困境中的抉择与抉择中的困惑——对国企职代会监督职能的个案分析

  式1: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厂长人选——厂长制约中层干部——干部管理普通职工(工人)
  式2:上级主管部门授权职代会选举厂长、评议干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厂长人选、决定干部任职和升迁——干部管理普通职工(工人)
  但是这种努力却面临着诸多困惑。其一,现实中存在着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身份上的交叉。在不同的语境中,“职工”一词的含义是不同的。比如,在强调干部、或领导干部时,“职工”一词就仅仅指称工人,可以叫做职工群众、或普通职工了[28]。而当“职工”一词被用以指称一种区别于“农民”或“无业人员”的身份时,凡在企业中工作的人(临时工除外),甚至包括工作过的人(离退休者)都被冠以“职工”称谓。“职工代表大会”中的“职工”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这意味着,所谓“职工代表”就不仅仅包括普通职工的代表,更包括了企业中各级干部的代表(比例还不小)。这样,被监督者(经营者、或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也可能是监督者(企业各级职代会)的一名成员。由于存在着身份的混同,职代会评议干部时就可能出现自己评议自己的情况,即使采取了被评议者回避的制度,也有可能由于评议者和被评议者同为干部,或曰同属一个利益共同体,而采取你好我好的态度。[29]这些都会削弱职代会监督经营者的力度。
  其二,职代会的监督权力具有局限性。选举厂长候选人也好,民主评议干部也罢,职代会都只是分享了国家(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权利。由于最终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国家(上级主管机关)手里,经营者不直接对职代会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职代会何以有权、有能力监督经营者呢?上述例4已经充分表明,如果不把职代会的评议(监督)和出资者的任命结合起来,那么其评议也就没有效力可言。
  其三,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可能会将当事人置于进退二难的境地。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普通职工处在经营者(被监督者)的直接管理之下,无论其是否是职工代表。而在选举或评议过程中,各级干部则成为被监督者。这种身份的转变,固然可以为下情上递提供途径[30],及时消弭和化解下层的不满情绪,但也可以造成新的问题:一方面,每一次评议都可能构成对经营者权威的质疑,增加了其日常工作的难度。为了维持现在的职位,在日常管理时有些对企业有利却得罪人的事,经营者可能畏首畏尾,不敢管了。经营者转而“贿赂”评议者也是可能的[31]。另一方面,由于最终决定权在上级机关手中,普通职工无法预见自己的选举或评议意见的最终效果。如果评议者进行了真实的意思表达,但遭否定性评价的人仍然在位,仍是评议者的顶头上司,面对“穿小鞋”的危险,很难想象下次他还会认真地对待此事。
  其四,这种监督的成本以及由此付出的代价可能非常高昂。在替代监督模式下,监督的成本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几部分:1.作为替代监督者的职代会为了进行有效的监督,获取必需的信息的成本;2.职代会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或其代表政府)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所产生的沟通成本(暂称为“沟通成本I”);3.作为一种集体决策的制度设计,职代会的成员之间在监督、决策过程中的沟通和交换意见的成本(即“沟通成本II”);4.所有者为考察职代会的监督效果而进行调查和再监督的成本。而在由所有者直接进行监督的情况下,如所有人是单数,上述第2、3、4项成本都可以省去;如所有人是复数的,则第3、4项成本可以省去(第2项相当于所有者的信息获取成本)。因此,总体来看,替代监督模式成本项目多于直接由所有者进行监督的模式[32]。不仅如此,如果这种监督评议的结果足以影响经营者的任职资格,一年一次的评议就可能显得过于频繁。如果经营者终日里都在考虑如保住自己的职位,他必然没有时间、精力和动力为企业做长远的打算;管理层的经常变动也会影响企业决策的连续性和与客户联系的稳定性。而广泛地发动企业职工,则是在动用企业本应用于生产的、有限的人力资源,可能会因此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如果我们承认追求经济效益是国家设立企业的一项目的的话,那么在替代监督问题上不计成本的做法似乎就让人有些不可理解。进而这种监督模式自身的合理性也会受到质疑。
  其五,利用职代会监督经营者可能会与其他制度发生冲突。职代会是传统工厂制国有企业内部“老三会”之一,其整套制度设计都是与工厂制体制相适应的。而现实中,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已经相当普遍。在此体制之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是公司的法定机构,其地位不容任意动摇,其职权也不可随便限缩。因此如果不现实地考察和考虑多元的企业形态,而把传统国企形态下的职代会制度在公司制企业中推行,则会带来制度上的冲突。实践中,有的企业在推行“厂务公开”时,采取了联合召开职代会和股东代表大会的做法。[33]然而,两会表决机制毕竟不同:职代会是人人平等,一人一票制;股东大会则是资本的平等,谁的股份多谁的表决权就大。当股东与职工在范围上并不重合时,二会合开就会遇到表决机制难以协调的矛盾。实践中有的公司针对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职权存在差异的现实,将会议的议题进行了区分,不同的议题由有关人士(如股东)参加表决,其他人(如职工代表)列席。这种做法似乎解决了上述矛盾,但是,在相同的议题上,表决机制的矛盾仍然存在:兼有股东和职工身份的人是行使一次表决权还是两次?如果是一次,在采取不记名投票时技术上应如何统计;如果是两次,是否有效率?这些还有待进一步的考察。而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缺少法律依据,有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之虞。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比如,企业职工人数较少(几十人),实行全员入股,且缺少流动,即兼有职工和股东双重身份的人较多时,二会合开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但是,若企业规模较大,职工有持股与不持股之分,或者公司股票已上市交易,即兼有职工和股东双重身份的人较少时,则情况就会不同。比如,在访谈中笔者获悉,某些由国企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在改制初期,都向本企业职工发行了内部职工股,但随着公司股票的上市,职工纷纷将手中的股票卖掉,现在该企业中职工股东已所剩无几了。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与股东的利益会有所分歧,各自所关注的问题也会不同,硬要二会合开,即使进行议题的区分也可能相互干扰、冲淡各自的中心议题,而无效率可言。[3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