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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

  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基础电信协议》是以取消政府垄断,对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为目的。因此,69方政府均在所提交的减让清单中明确列出了外资进入的电信服务项目。
  D. 对法规环境的具体承诺
  基础电信谈判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审查各国有关阻碍电信服务贸易进行的法规及政策,并就各国现行法规制定了“承诺范本”供各方政府在提交法规环境减让表时参照使用。
  3.中国电信业开放的基本框架
  中国在制定电信服务开放谈判方案时,对电信服务的开放把握了四条原则:
  (1) 只允许合资形式,并且中方必须绝对控股。这一点在《电信条例》中已经明确下来,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 不允许外方参与具体运行管理,以保证中方对电信设备的控制;
  (3) 所有国际长途业务必须通过中方电信管理当局控制的上海、广州和北京的三个国际出入关口。也就是讲,禁止外方参与国际出入关口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也明确了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这样我方可以保持对信息流动的管理和控制;
  (4) 合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批,并且按照国际惯例,对电信业进行严格监管。
  根据一些国家在签署《基础电信协议》时作出的开放承诺,以及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谈判有关中国电信市场开放的协议,基本上可以勾画出加入WTO后中国电信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基本框架:
  A. 关于增值电信与寻呼业领域
  中国加入WTO之际,外商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拥有30%的股权;到2002年,外商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宁、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14个城市的股权可增至49%;到2003年外商可拥有股权50%,且没有地域限制,与中国从事增值电信和寻呼业的运营商平分秋色。
  B. 关于固定电话领域
  到2004年,外商可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拥有股权25%;到2006年,外商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以及上述14个城市的股权可增至35%;到2007年,外商的股权可增至49%,且没有地域限制;
  C.关于移动通信领域
  加入WTO之际,外商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企业的股权可拥有25%;到2002年,外商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和以上14个城市的股权可增至35%;到2004年,外商可增加股权到49%,且没有地域限制。
  根据上述中国电信业开放的基本框架,可以看出:中国加入WTO后,电信业是一种合作与竞争并存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也只能在过渡期内适用,因此,中国的电信服务业应尽快强身壮体,提高综合竞争力,以积极的姿态迎接今后国外诸强电信公司的进入与竞争。
  三、 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的几点建议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必须作出两项最基本的承诺,那就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因此,WTO中有关GATS的规则就将成为中国电信管理层及电信运营商都必须遵守的准则。然而,能遵守WTO规则的国家,必须是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必须是一个法律环境非常完善的国家。因此,完善中国的法律环境,不仅是为加  入WTO的外部需要,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加入WTO,中国电信法律体系面临最大的挑战是现有的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与WTO规则不相符合。这实际上也是我国原有的以行业垄断为本的立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立法理念的冲突。
  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电信法》,规范电信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应该是我国电信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发展。《条例》确立了中国电信行业监管的十项重要管理制度:(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2)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6)电信建设管理制度;(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9)外商投资电信制度;(10)电信违法制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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