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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

  B.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是指从一成员国的领土进入其他成员国领土。这种方式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消费者为旅游或求学或看病的目的,进入服务提供国领土内。
  C.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指一成员国的服务者通过在其他任何成员国境内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包括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如一国电信公司在国外设立电信经营机构,参与所在国电信服务市场的竞争,就属“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是GATS中最重要的一种服务提供方式。事实上,服务的交易中有很大一部分要求服务者和消费者位于同一地点。关于“商业存在”的规则与GATT及其他边境措施有很大不同。GATT只是在补贴和技术标准等领域才涉及敏感的国内政策问题。而GATS却是从一开始就不得不处理外国服务提供者商业存在的开业权等国内政策问题。
  D.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nel),是指一成员国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成员国境内提供服务。说的确切些,就是允许其他国家的人员进入本国提供服务。如一国电信服务营销专家受聘于国外从事电信服务营销。
 
  在以上四种服务的提供方式中,“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是有密切联系的,因为“商业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需要有外国人参加,但是外国服务的提供者任用一些自己的人员,尤其是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和一些技术专家是不可避免的。
  2.最惠国待遇
  GATS法律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Under the GATS),是指每一缔约国给予任何缔约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根据GATS最惠国待遇的定义,可以看出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服务本身,而且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这一点与调整货物贸易的“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下称GATT1994)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不同的,GATT 1994的最惠国待遇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而不涉及产品的提供者。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使得服务与服务的提供者不可分离。GATS项下的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如果任何成员方不接受一定程度的自由化,它们将不能从GATS多边减让中获得充分的好处。但是GATS也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责任的若干例外与免除,也就是讲WTO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经WTO允许可以对最惠国待遇实行暂时的例外,即暂时在某些特定的服务领域,WTO成员间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例如在基础电信、金融服务和海运服务方面,已经放宽市场准入的成员方,在其他成员方市场遇到市场关闭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最惠国待遇的登记免除。
  3.透明度义务
  GATS法律框架下的“透明度义务”(Transparency),是指任何成员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并最迟在其生效前,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GATS执行的相关措施。GATS成员也应公布其签署参加的有关或影响GATS的国际协议。
  GATS透明度义务要求各成员国应至少一年一度地对本国新法规或现存法规的修改做出说明介绍,并对其他成员国的询问做出迅速的答复。此外,任何成员方如认为某一些成员采取的措施影响GATS的实施,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
  透明度一个例外的附则是,对于任何一参加方的那些一旦公布即会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将损害具体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不予公布。
  4.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参与
  GATS法律框架下的“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参与”(Increasing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主要有三层意思:
  (1)有关成员应作出具体承诺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的增强;改善其进入分销渠道和利用信息网络的机会;增加市场准入方面的自由度。
  (2)发达国家应在GATS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立“联络点”(contact points),以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有关服务供给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信息。
  (3)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least-developed country members )予以特别优惠。
  5.经济一体化
  GATS法律框架下的经济一体化(Economic Integration )的主要内容是不阻止各成员参加有关服务协议,不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进;而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关协议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允许其按发展水平达成某些协议;但是参加有关协议的各方对该协议外的国家不应采取提高壁垒的措施;任何成员决定加入某协议或对某一协议进行重大修改时,都应迅速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提供其要求的其他这类有关资料,理事会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议或扩大和修改这些协议,并就其与本条规定的一致性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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