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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被害人的范围及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试论被害人的范围及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胡泽明


【全文】
    试论被害人的范围及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胡泽明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价值体现。刑诉法将被害人列为一方当事人,并赋予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重要地位。本文拟阐述被害人范围界定问题,论释其诉讼权利,并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加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保护方面,进行探讨。
  一、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的同时,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也予以很大的重视。原刑诉法把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作为一般诉讼参与人看待,而修改后则把他定位为当事人”,这一修改强调了对被害人保护的整体性和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全面参与,改变了被害人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被动地位,使被害人从一个被“遗忘”的角色变为积极的、主动的参与主体,这表明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开始强调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上的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上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他们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论是狭义的被害人还是广义上的被害人,我们给它下的定义应该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者,或者说,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合法权益的主体。其范围既应该包括自然人,也应该包括单位。对于单位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仅指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明确被害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只不过是刑事特别程序,就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单位仅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除了自然人以外,还应该包括单位。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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