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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宪政基础

  下面我们再来讲一下第三个问题,刑法的合宪性的现实问题,也就是刑法的合宪性如何来实现。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因为刑法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受到国家的宪法的制约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基于对宪法的服从性、从属性,刑法应该从宪法中获取自身的正当根据,获取它的价值的来源。为了实现刑法的合宪性,我认为需要提出以下几个具体的问题来进行研究。第一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入宪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它不仅仅是刑法的原则,也是宪法的原则。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在宪法中得到确认。这就是罪刑法定的入宪问题。在我国1979年刑法修订以后,在刑法中规定了三个原则,一个是罪刑法定原则,一个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个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般认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是宪法所规定的适用于各个部门法的原则。因此,这个原则对于刑法来说不具有独特性。对于刑法来说,最重要的原则还是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才能真正揭示法治国家刑法的最基本价值。因此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可以为刑法提供更加明确的宪政基础。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这并不能否认罪刑法定原则入宪的必要性。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入宪至少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第一,是它的宣传的功能。罪刑法定原则的宣传功能,因为罪刑法定原则一经进入宪法,就成为宪法规范,而所有的法律规范中,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最高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宪法中规定,具有最高性,具有谕示社会的意义。第二,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对于司法权的限制机能,在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当然可以使它发挥对于司法权的限制功能,但仅此还不够,还需要从司法职权上对司法机关的政治属性活动进行限制。而宪法是根本大法,在宪法上涉及到司法机关职权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就可以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体现在司法机关的职权的规定上,从而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权的限制表现的更充分,更具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第三,在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对立法权的限制。我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表现为对司法权的限制,它更为重要的是对立法权的控制。因此不仅对于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也就是定罪量刑活动提出一个是否合宪的问题,而且,对于立法机关的刑事立法活动同样也有是否合宪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表明刑事立法权是受到宪法限制的并以宪法为依据的。因此,只有把罪刑法定原则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把它确立为宪法的最高地位,才能对有关的立法机关的刑事立法权加以限制。通过发挥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立法权的限制功能,只有入宪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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