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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宪政基础

刑法的宪政基础


陈兴良


【全文】
   陈兴良:这次的讲座和宪法有关。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被称为母法.但是我们国家呢,虽然有宪法,但是它的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显示出来。因此呢,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虚置的,随着这些年我们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一个治国的方略提出来,在这个背景下,宪法的问题越来越被重视。我们今天在座的莫纪宏博士是专门研究宪法的,这些年来在宪法学界是非常活跃的一个年轻学者,他最近出版了一本《现代宪法的基础》。我们的沈岿博士的主要研究方向是行政法,但是也和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现在不仅是专门研究宪法的学者对宪法有很大的兴趣,而且我发现我们研究部门法的也越来越关注宪法,尤其是前段时期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的宪法适用的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被认为是在宪法司法化道路上迈出的一个很大的步伐。因此我们来探讨刑法宪法基础,实际上是对刑法的正当性的一种探讨,实际上是从宪法的角度来寻根,找到刑法的一个安身立命的根基。因此呢,我认为,对于刑法的研究不能仅限于刑法本身,而是要超越刑法,因为刑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它并不是一个自足的法律,它的一些重要的原则来自于宪法。正是在这样的一个思想指导下,我们来对刑法的宪政基础来进行研究。我想对这个问题分三个题目来进行说明。
   第一个问题呢,是关于宪政的属性。这个问题也是最近这些年随着法制建设提到层面上以后逐渐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宪政”这个概念本身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应该说是一个很古老的概念。但是我们过去在宪法理论研究中,仅仅是就宪法而谈宪法,只是把它作为一种知识性的东西来介绍。在我们国家,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应该说没有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宪政。那么现在呢,我们对于宪政的问题越来越关注,那么这就涉及到什么是宪政。应该说这是一个宪法的问题,宪法学者对此更应该有发言权。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即使是在宪法学界,宪政这个问题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宪政这个问题是宪法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很多方面,甚至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制的基础的问题。下面我围绕宪政问题谈一下我个人的理解。我认为,宪政这个问题,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宪政的前提是宪法。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没有宪法,当然也就谈不上宪政。宪政从字面上来理解,是受到宪法限制的这样一种政治。至少从字面上来可以这么理解。所以宪政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当然,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但是有宪法却未必有宪政。宪法的存在只是宪政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有宪法存在,如果这个宪法没有充分的实施,那么这样的宪法只是写在纸面上的,不对社会生活发生实际的影响,也就谈不上宪政的问题。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宪政的基础是民主。宪政这个概念,是和民主有着密切联系的。民主是和专制相对立的。在一个专制的社会里面,应该说是不存在宪政的。只有在民主的制度下,才可能有宪政存在,因为民主政治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因此呢,民主政权的权力来源是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才需要制定宪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因此,宪政必然是以民主为基础的。那么这里还需要探讨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一种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授予的时候,那么这种权力还要不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还要不要受到宪法的限制?过去呢,对于这个问题常常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这种权力既然是人民授予的,是代表人民来行使的,因此呢,这种权力就可以不受到宪法的限制。我认为,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那么,任何权利是民主所授予的,在民主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也当然要受到宪法的限制。如果不受到宪法的限制,这种民主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所以这种专制是有可能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专制,也有可能是多数人的专制。因此呢,只有使民主基础上所产生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这种民主才能真正的发挥它的作用。第三,宪政的条件是法治。那么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说是宪法之治,或者说首先是宪法之治。这里面涉及到对于“法治”的理解。以往的理解往往是流于肤浅的,认为法治主要是用法律来管老百姓、来约束老百姓的,主要是把法治看作是一种评价的规范,为老百姓来提供一种行为规范。但是我们认为法治的真谛,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首先需要限制的是国家权力。在法治的社会里面,老百姓从法治中获得是权利的保障,在法治的状态下,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更好的享受法治状态下的自由。所以法治的真谛,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是对老百姓权利的限制,而主要的应当理解为是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是宪政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宪政是法治的某种标志。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没有实现宪政,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是法治的社会。因此说,宪政和法治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是不可分离的。第四点,宪政的目标是人权。宪政的一个基本精神,是对国家权力来进行限制。限制国家权力本身并不是目的,它的目的是来保证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要保证人权。那么宪法主要是通过限制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权力,从而使得公民能够更大限度的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因此宪政如果离开了人权的目标,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以上四个方面是我们对宪政所作的基本理解。那么从宪政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来,宪政涉及到各个方面,它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那么在一个法治社会里面我们需要去追求宪政,让宪政在社会生活里面真正的发挥作用。这样我们才能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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