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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公约》在德国的实施情况述评

  【案例7】OLG of Hamburg 21 September 1995(6 U 178/94) NJW-RR(1996)510; RIW(1996)862
  【案情】本案原告为一住所在巴拿马的公司,在一起仲裁案件中,由于被告否认其受仲裁条款之约束拒绝参加仲裁,原告遂向英国高等法院请求指定仲裁员,并且取得了一项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因迟延仲裁程序而导致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后原告在德国法院请求执行该英国判决。
  【判决】德国法院认为本案仲裁内容为公约第1条第2款第4款所排除之适用范围,虽然本案中的英国判决并非是由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但是其宗旨在于通过指定仲裁员来支持仲裁程序,因而其属于公约所称之“仲裁事项”,布鲁塞尔公约不能适用。由于英国与德国之间有一个1960年关于仲裁裁决事项的双边条约,因此本案最终应适用后一条约。
  (二)一般管辖权与特别管辖权
  【案例8】OLG of Hamm 11 July 1988 (10 WF285/88) IPRax (1989)107
  【案情】一摩洛哥公民起诉其丈夫,另一名摩洛哥公民,要求其支付他们分居期间的扶养费,以及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住所均在德国,子女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对德国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理由是根据摩洛哥穆斯林宗教法,他和他的妻子通过一种宗教仪式已经离婚了,只有摩洛哥法院对扶养费与抚养费问题具有管辖权。
  【判决】德国法院适用了布鲁塞尔公约第2条,“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在一个缔约国有住所的人,不论其国籍,均应在该国法院被诉”,认为德国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评论】本案适用公约正确。根据布鲁塞尔公约第2条,被告住所所在地的缔约国对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享有一般管辖权。在此类案件中关键性因素是判断被告住所所在地。
  【案例9】一家住所在法国,名为B.E.的工厂,向原告订购一批船舶设备,原告住所在德国。这批设备准备发送到B.E.工厂所在地,并在当地安装调试,B.E.工厂当时由被告作代理人。B.E.工厂的所有者是H.B.E.S.a.r.l.,一家法国证券公司,该公司执行董事即为本案被告,但是原告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并不知悉上述内情。后原告在德国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作为B.E.工厂的“名义上的”所有人支付合同贷款,其理由是合同订单背面印有被告的签名,并且合同中订立的法律适用条款选择适用德国法,此外,合同中亦明确了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德国)。
  【判决】德国法院首先考察了公约第5条第1款之规定,“(特别管辖权),在一个缔约国有住所的人可以在其它缔约国被诉:有关合同的案件,在债务履行地法院”,但法院认为本案之被告并不是该合同的真正的当事人,因为他并非B.E.工厂的法律上的所有人,因而合同中有关法律适用及合同履行地之约定对被告均无约束力。此外,法院还考察了公约第5条第3款之规定,“(特别管辖权),在一个缔约国有住所的人可以在其它缔约国被诉:有关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案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但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作为名义上的所有人,不能作为侵权行为人,因而公约不应当适用。
  【评论】本案判决不必要地缩小了公约第5条第1款之范围。该款规定的“有关合同的案件”应当作扩大的解释,事实上在欧洲法院关于Peters一案的判决中明确了这一点(Peters Case 34/82)。此外,本案对于债务履行地之判断,亦不能令人满意。由于对本案当事人之判断有误,法院对合同履行地之约定亦予以否定,这是错误的。公约在本案中应当适用。
  【案例10】 BGH 31 Jannary 1991 (Ⅲ ZR 150/88) WM(1991)1009; ZZP104(1991)449; WuBVⅡBⅠ, 1.91
  【案情】本案原告为一德国籍律师,起诉一对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夫妇,要求被告支付一笔律师费用,该律师曾在一德国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为该夫妇作辩护,该夫妇当时通过一协议同意支付这样一笔费用。
  【判决】德国联邦法院根据布鲁塞尔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特别管辖权)在一个缔约国有住所的人可以在其它缔约国被诉:有关合同的案件,在债务履行地法院”,对本案行使了管辖权。法院认为合同债务履行地之判断,应遵循欧洲法院在Tessili一案(Case 12/76)中确立的判例原则,欧洲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应由合同准据法来判断合同债务履行地。本案争议的债务是有关律师费用支付的问题,根据德国国际私法,这一问题应当适用德国法,而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269条,有关刑事辩护费用支付地应为律师事务所在地,应而本案根据公约之规定,德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评论】本案适用公约正确。代理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视为一种服务合同(Service Contract),根据1980年订立于罗马的欧共体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服务合同亦应适用服务提供商住所地国家法律。因此本案中对合同债务履行地在何处的判断,适用合同准据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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