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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配置中的检察权定位分析

国家权力配置中的检察权定位分析


刘竹冬 肖秀敏


【全文】
     国家权力配置中的检察权定位分析
        刘竹冬 肖秀敏
  近几年我国法学界对检察权性质和定位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按习惯性理解,将检察权解释为司法权;另一种将检察权隶属于行政权,立论基础是检察权具有行政特征;第三种根据列宁的建国理论,认为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我们认为,在法治国家,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既有共同之处,都属于适用法律范畴,但又有性质作用上的差异,处于权力运行的不同位置,检察权既不能为裁判意义上的司法权接纳,也不能附属于与其性质不相容的行政权,关键是不能局限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固有模式,勉强为检察权寻求定位。而将检察权性质界定为法律监督权并依此建设检察机构,存在理论的逻辑缺陷和实践的诸多困难。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学术界对检察权性质和定位的论争,将对检察权的独立、分割和组合,对未来国家权力配置、对法治运转的效率及其公正性产生影响。因此,应当从对国家权力进行科学配置的角度,以是否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进步需要出发,在历史的和现实的考察基础之上,对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作必要的理论分析,充分揭示检察权出现和发展的规律及其在国家权力配置模式中的作用,进而决定它的定位、取舍和发展。
      一、 国家权力配置实在与规律
  国家权力配置是指国家的政体结构,即对国家权力进行种类划分,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予以承载。在有关国家权力配置的理论问题上,除已经相对古老的“三权分立”外,国内外未见系统学说,学界对国家权力配置的科学分析也不够深入,通常以君主专制、民主共和、君主立宪、人民代表大会等为认识的终结,而对直接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国家权力分解和组合,缺乏更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在实际的国家权力配置中,由于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经常是在被动于社会发展的必然状态下进行,配置结果往往是对国家权力的政治瓜分,尽管动因也有客观规律的作用,但其意义更多的在于政治关系的调整而非权力配置的社会功效,这就不可避免要出现盲目的机构重置、不断的机构膨胀和频繁的机构调整。随着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国家权力由政治斗争的果实逐渐成为服务社会的工具,国家权力配置也应当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通过揭示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以社会功效为目的进行模式考察和模式构建。
  国家权力配置的发展过程,首先经历了人人都是警察、人人都是法官的血亲复仇到脱离生产活动的国家机构出现,继而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囫囵的国家权力曾经是一种普遍存在,西方民主革命在国家政体上成就了“三权分立”,中国社会在近现代逐步实现了立法的独立,实现了行政、审判、侦查三权合一到行政、审判、检察的分解独立。尽管东西方乃至各国政体有着这样那样的不同和区别,但是,国家权力自从形成以来,功能不同的集合权能相互剥离、分化独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随着世界经济、文化和政治相互渗透交融,面对日益接近且最终必然大同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国家权力配置方式的趋同也正在发生。基于这样的事实,不难发现国家权力配置的演化发展也如同普遍的社会分工一样,由粗放到集约和专业是其内在规律使然。应当椐此探索权力分化组合的理论依据、现实需要和可行方案,而不能固守一种模式或一种学说对国家权力配置作僵化的理解和操作,更不能在狭隘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随意进行权力配置,避免构建权力配置模式时被动于社会发展,以求妥善解决政体结构和权力配置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促进政体改造和国家权力更有成效的发挥作用。
  国家权力配置含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两个方面的内容,为了实现合理的机构配置和权力分配,以下三个主要因素需要考虑:
  1.如何有利于权力运行的民主化。民主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立国基础和施政准则,然而,民主化的程度参差不齐仍在发展之中。推进和扩大民主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在于国家权力,阻碍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权力的配置就成了民主程度和进步的关键之一,配置得当有利于民主的保障和发展,配置不当民主就受到限制和窒息,甚至为专制政权践踏民主提供条件,历史上独裁的进程中往往伴随着对权力配置的重大调整,原因即在于此。如果议会有权决定具体的适用法律程序及其结果,就可能形成议会的专制;如果法律执行机构能够左右立法,就可能形成法律执行机构的专制;而当个人或集团利用权力配置形成的有利条件而干预立法和适用法律,就可能形成个人或集团的专制。从这里,不难看出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及其实现是何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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