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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碰车”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碰碰车”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汤啸天


【全文】
  
  “碰碰车”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    ……兼论防范故意制造事故的犯罪
  汤啸天
  (上海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所,上海201701)
  众所周知,凡是事故都是在人与自然、人与机械设备及有毒有害物质结成一定关系时出现的危害后果。这种危害后果的出现,除事出意外者外,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或过失两者的其中之一,而不可能全部由过失所致。事故不可能由故意制造形成的判断至少是缺乏根据的。在事故发生原因的分类上,笔者认为可以分为意外、过失、故意三大类。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事故的发生原因仅有意外与过失两类。那么,事实上是否存在因为故意而造成的事故呢?
  据《法制日报》2001年8月31日报道,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最近抓获了以柳振凯为主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同伙。据柳振凯等人初步供述,自2000年10月起,已经利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作案11起,其中仅在2001年7月28日至30日的三天内,就连续作案6起,获利7000余元。报道该案例的作者借用了“碰瓷”一词描述作案手段,而在上海,此类作案手段有一个更形象的代称“开碰碰车”。据《光明日报》2000年8月8日报道,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查获了一个由上海本地驾驶员组成的团伙。其作案手段是故意制造他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主要方法是:选择夜间,驾驶桑塔纳轿车在多车道道路上尾随外地大货车伺机作案。当外地货车开到路口变道时,轿车在正常行驶车道从后方加速插上,造成二车碰擦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通规则,货车违章变道肇事,应当负全部责任,无论由交警裁决或“私了”,轿车均可获得赔偿。据记者卢劲松报道,这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团伙从1999年7月起,先后制造了上百起交通事故,获利数十万元,其中仅李品华一人就制造了50余起“车祸”。记者问开“碰碰车”同伙主要成员李品华,你为什么要制造交通事故呢?李品华回答:“因为交通事故赚钱快。”应当说,李品华的回答是直率的,犯罪人开的“碰碰车”是从旧车市场买来的廉价“二手车”,事故现场一旦形成,“公了”(即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按照正规零部件评估物损价值,而其修车时安装的只是伪劣部件,赚取差价轻而易举;凡是“私了”(即双方自行协商赔偿)的赔偿额更高,犯罪人得到的利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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