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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踏入中国法律雷区

微软:踏入中国法律雷区


高云


【全文】
  
  
  2001年10月25日,著名的微软公司正式发布Windows XP计算机操作系统。此前笔者一直对这一耗资50亿美元之巨研制的新产品充满了期待之情。但是,当笔者了解到XP所附带的MPA功能后,心情随之改变了。
  新闻报道中对MPA功能的描述是这样的:Microsoft Product Activation(MPA)是微软公司在WindowsXP中最新加入的防盗版功能。它的原理是XP软件会对你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进行自我记忆,当计算机的内存、显卡、处理器等硬件配置发生变动(该种可能包括使用盗版或者升级硬件等情况),导致检测结果与记忆不符,XP将立即启动MPA功能自我锁死。由于XP是操作系统,因而也意味着用户的计算机被锁死。用户必须从微软处获得一个特定密码,才能恢复机器的运行。
  看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四年前在中国曾经轰动一时的“KV杀毒软件‘逻辑锁’案件”。1997年7月,江民公司在其最新发行的防病毒软件KV300L++版中加入了“逻辑锁”程序,这一程序的主要作用是识别盗版和正版软件用户。当使用盗版者的密匙盘运行KV300时,该程序立即启动锁死电脑, 使电脑硬盘无法使用,但不会造成破坏。只要盗版使用者向江民总部承认盗版行为, 就可获得解锁密码, 恢复机器工作。
  此举后来被用户发现,随即掀起轩然大波,用户纷纷指责江民公司此举是在杀毒软件中放置病毒,无异于贼喊捉贼。9月8日,江民公司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对此事所做出的正式裁决书。该裁决认定,江民公司为打击盗版活动,在软件中加入保护版权程序,造成使用盗版工具MK300V4的计算机死机,属于故意输入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 条之规定,决定给予3000元罚款的处罚。后来,江民公司终于承认错误,取消了该程序,但对其市场声誉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目前保护计算机安全方面最重要的法规之一,其中第23条的规定是,故意输入汁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至于何谓“有害数据”?公安部于1996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有害数据是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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