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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拆封合同

论拆封合同


李国旗


【全文】
  论拆封合同
  
  自从软件产业从60年代兴起以来,人们关于软件保护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这是由于软件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高昂,开发者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而另一方面软件的复制也越来越容易。如何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不仅是理论界更是现实遇到的重大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基本上形成了以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观点,当然也有人认为用专利法保护软件更合适。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软件自身的特性决定的,其本身带有很多的技术成份。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此外,对全球软件保护影响比较大的美国“威兰公司诉杰斯罗案”、“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使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什么样的软件应该保护”这个问题上,并且形成了著名的“二步审查法”、“三段论侵权方法”等判断标准。虽然人们对于软件保护的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对于软件的“一户多用(即一个用户购买软件后,却有很多用户使用)”现象的研究却比较少。对于出卖方而言,软件出售以后,对软件的控制能力大大降低,同时,软件又极易被复制,这无疑会给出卖方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便应运而生了。
  一、 拆封合同的性质
  拆封合同又有人称之为启封许可证或缩包塑料许可证。拆封合同的内容一般封装在待出售软件的包装上,有的则是在你安装软件的过程中出现,你必须表示“同意”或“接受”,安装才能继续进行。拆封合同一般以软件的《最终用户协议》的方式表示出来。
  一般认为拆封合同是一种标准合同或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是出卖方事先拟定好的,最终用户只有完全接受或拒绝的选择。对于最终用户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拆封合同的效力,各国法律基本上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法。作者认为基于对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购买者的大量性和不确定性,应该给予出卖方这样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约时间。但是,在双方能够以合意达成契约的情况下,格式合同应无效。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某些软件只针对个别用户而言的,他们之间完全有能力、有条件通过协商订立合同。如果在这样下,仍然允许出卖方格式合同的存在,对于购买者而言,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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