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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立法模式探析

三种立法模式探析


张永超


【摘要】本文通过对行政机关、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三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的论述,试图寻求一种最佳的立法模式,以进一步实现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效益性,把立法工作推向社会、推向市场。
【关键词】立法;模式;探析
【全文】
  一、三种立法模式的探索
  我们常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然而事实上法律却是由具体的人制定的,是由具体的立法机构起草、修改和审定的。因而立法者的素质决定着法律的生命力,立法者的法律经历、法律学识、法律修养、法律意识影响着法律的制定。由于复杂的原因,我国立法机构中的许多人不仅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而且也没有经历必要的法律实践训练,加之人大会期短,审议法律草案的时间不够充分,讨论问题流于形式,走过场 。在一个非小国寡民的国家里,不可能人人都有机会和能力参与法的制定,于是将法的制定委托给那些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精英人物或专门机构身上就是必然的,也是应该的,因为“几乎没有任何脑力工作象立法工作那样,需要的不仅有经验和受过训练,而且通过长期而辛勤的研究训练有素的人去做,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理由是,法律的每个条款,必须在准确而富有远见地洞察到它对所有其他条款的效果的情况下制定” 。及于此,笔者在深入思考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下列三种立法模式:
  1、行政机关立法模式。主要指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委托行政机关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涉及多个相关部门时,委托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跨部门跨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法学专家立法模式。积极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丰富的法学人力资源优势,聘请全国著名大学、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执业律师立法模式。发挥执业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优势,组织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共同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三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万物总有其两面性,各种立法模式也不例外。我们只有分析各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兼容并蓄。根据有利有弊取其利,两者竭利取其大,两者竭弊取其小的价值取向标准进行选择,以确定更合理的立法模式。
  1、行政机关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行政机关立法模式的主体多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更多的会站在国家利益或者是部门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所以往往会忽略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但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作为起草主体,会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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