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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欺诈行为

论合同欺诈行为


郭慧


【全文】
  提要:合同欺诈行为是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国家对合同欺诈行为应当严厉制裁,以维护契约自由秩序。
  关键词:合同欺诈、无效法律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
  作者: 秭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郭慧  (2001年10月10日)
   邮政编码:443600 电话 :(0717)2886069
  
  近几年来,合同欺诈行为对经济秩序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合同法》对合同欺诈行为违法性的弱化规制,使合同欺诈行为这个古老话题倍受人关注。本文认为: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国家应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对合同欺诈行为予以规制。
   一、合同欺诈行为
  合同欺诈行为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即合同和欺诈。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作为民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③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建立了合同关系标志着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欺诈,语法解释为“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1) 。法理解释为“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2)。欺诈的特点是:①实施欺诈的人主观上有故意;②实施欺诈的人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不法行为”;③实施欺诈的人的目的是骗取钱财或实现若不欺诈难以实现的目的。
  合同欺诈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3) 。
  显然,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规制与契约制度犹如一对孪生姊妹,相伴而生,相伴发展,相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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