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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与中国法治的本土化进程── 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

西部开发与中国法治的本土化进程── 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


王勇


【全文】
  西部开发与中国法治的本土化进程
  ── 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
  王 勇
  (西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jinchengbuyi@sina.com
  既要现代化,又要不失其成为一个民族,这是很深的学问。
  ——费孝通
  〔内容提要〕文章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对当下流行的关于西部开发中法律制度建设和发展的理路及范式进行了反思。认为从制度建设的向度看,在西部开发过程中,西部坚韧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与“活法”必然将与现代性的法律制度发生一场历史性的全方位的遭遇。这场遭遇可能孕育着中国法治模式从整体上实现本土化即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的历史契机。故对西部开发中的法治建设的模式和路径的选择上,不宜一味地在初始阶段就强调以单纯的立法形式进行制度建构。这样可能会忽视或扼杀西部开发中富有原创性的各种本土性制度萌芽。当务之急是抓好现有政策和法规的贯彻落实。
  〔关键词〕西部开发  法治本土化  法社会学  法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一
  在中国东部发达地区,由于经济改革的率先启动和经济市场化的目标取向,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工商社会的格局;而在广袤贫瘠的西部地区,除了一些个别的中心城市外,绝大部分地区仍保持着浓厚的传统乡土社会的气息。因此,更多适宜于工商社会的法律制度(诸如公司法证券法专利法等)已基本在东部地区生根发芽;而同样的制度体系在西部乡村地区却难有用武之地或适用起来步履维艰。可以设想,如果东部地区未在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以前就直接移植和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必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形。事实上,东部地区的法律制度建构和经济改革发展是相伴相生的,在其间,文化层面的传统法律观念与制度层面的带有西化特质的法律制度的整合曾历经坎坷,其代价是巨大的,教训也相当深刻。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冲突、磨合和妥协目前尚未终结,而是仍在继续。其主要原因是由这一过程的一个显著特征所决定的,即通过理性主义的立法建构的方式来实现制度创新,以直接引进和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常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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