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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司法审查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西部开发、司法审查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王勇


【全文】
  西部开发、司法审查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从“甘肃省酒泉地区惠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行政诉讼案”谈起
  王 勇
  (西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引子:一起行政诉讼案引发的问题
  这是一起由普通民事维修服务合同纠纷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案情是这样的:甘肃省酒泉市市民马玉琴(60岁),靠一台“冰熊”冰柜摆冷饮摊维持生意。后发现冰柜不再制冷,便送至酒泉地区惠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惠宝公司”)修理,该公司为其更换了压缩机,收费830元,而且没有归还马玉琴冰柜中的原装意大利进口压缩机。修完拉回家后,马玉琴发现仍不制冷,便要求返修,可该公司要求再收费830元,且推诿不还原装压缩机。马玉琴遂向消协投诉,未果。后经1998年“3•15”活动中现场投诉,被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受理。经查证,技监局认为惠宝公司没有家电维修能力认可证书,其绝大多数人员也没有维修技术证书,于是以该公司行为违反《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为由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立即免费维修好冰柜并赔偿马玉琴经济损失3000元。惠宝公司不服,将技监局告至酒泉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初审判决认为,技监局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没有合法手续,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判决撤销技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技监局遂向酒泉地区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1998年年12月15日,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认为,技监局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故技监局的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而无效。此判决作出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对此反映强烈,认为酒泉中院的判决书严重侵犯了宪法中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超越审判权限,没有正确领会法律、法规实质,违法判决,直接损害了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并认为这是一起全国罕见的审判机关在审判中严重违法事件。要求甘肃省高院提审此案并撤销酒泉中院判决书。同时,要求高院作出对酒泉中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公开批评的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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