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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视而不见?

为何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视而不见?


张国华


【全文】
  继《宪法司法化四人谈》之后,本网站上又出现了一篇题为《宪法的司法化及其控制》的奇文,作者的署名为厄诺斯。读后,本人感到在自己前不久发表于本网站的《受教育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和《<南方周末>“宪法司法化四人谈”之重大质疑》这两篇随笔中好象也没有把话说完。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和《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宪法的司法化及其控制》这篇文章中却说我国没有确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试问,难道说审查权力在人大就一定是不严格的,而在法院就一定是严格的?难道研究中国的宪法问题可以对中国宪法文本视而不见吗?也许和作者的网名一样,他真是个老外。不,有不少老外对我国的宪法其实是有很深入的研究的。
  我国的宪法如何实施?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制订来实施的。如果说宪法的某些规定未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那么这是一个立法不完备的部问题而不是一个司法上的问题。我国不是法官造法的国家,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司法裁判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及依照《立法法》和其他法律制订的法规,而不能直接引用宪法。这也是最高法院有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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