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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学教材中的错别字及用语错误(2)

国内法学教材中的错别字及用语错误(2)


陈嘉珉


【全文】
  [敬法学研究者言:现代汉语的使用现在已经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法学研究者理应率先遵守。]
  (《证据法学》,江伟主编、汤维建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1999年8月第2次印刷。责任编辑:刘伟俊)
  1、 第4页倒数第3行:“上述所言,实际上也(体示)出程序保障的内涵”。句中“体示”应为“体现”。
  2、 第34页第8至第9行:“即使其证据证明的事实(上)真实的”。句中“上”应为“是”。
  3、 第69页倒数第5行:“成为(个个)证明对象”。句中“个个”似应为“各个”。
  4、 第103页第6至第8行:“而难以用一、两个简单的公式恰当地解决诉讼中出现的(形形式式)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句中“形形式式”似应为“形形色色”。
  5、 第104页第2行:“以上就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及其(演革)过程。”句中“演革”应为“演变”。
  6、 第172页第4行:“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可以()口头的”。“可以”一词之后掉了“是”字。
  7、 第190页倒数第13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利于确保法官和当事人直接与提供陈述的证人接触”。句中第一个“的”字应删除。
  8、 第191页第3至第4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质辩()其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其”字之前应加“是”字。
  9、 第193页倒数第2行:“非法证据是违法行为的结果,是执法机关、律师或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客观标志。”第二个“行为”一词之后应加“的”字。
  10、 第216页倒数第11行:“其理由是针对认为合法性是诉讼()的基本特征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根据前后文的惯用法,“诉讼”一词后应加“证据”一词。
  11、 第217页注①:“中国人民()出版社”。括号内应插入“大学”一词。
  12、 第230页第9行:“所以我们(对)将其放在一起讨论”。句中“对”字应删除。
  13、 第239页第2至第3行:“第三,最佳证据(best evidence)与次要证据(seconclnry evidence)。英文单词“seconclnry”应为“secondary”。
  14、 第245页第14行:“配合执法机关(和)检查监督和调查”。句中第一个“和”字应为“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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