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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签名

  使用登记处而涉及的特定验证问题;以提及方式纳入。示范法可以成为各国增订本国立法使到现代化的工具;使一些不太熟悉示范法中所述那类通信技术的国家可以使用示范法;也为法官、仲裁员、从业人员和学术界人士提供资料和背景。
  (二)对电子签名的基本规定及评价
  1、关于电子签名的效力。
  美国:《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第101条(a)款:(1)与此种交易有关的签章、合同或其它记录,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2)与此种交易有关的合同不得仅因为其在缔结过程中使用了电子签章或电子记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第6条,数字签名的效力:(1) 一份经根据第十六条被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应被视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有效的签名或印鉴,除非另有规定。(2)一项电子讯息,如根据第(1)款加盖了印鉴,应被推定为在发端人加盖印鉴之后其内容不曾发生改变。第7条,第七条 电子讯息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一项电子讯息,不得仅因为其以电子形式存在而在诉讼或其它法律程序中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证据。
  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指南》除了在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见本文“导言”部分),在《电子签字示范法》第六条规定:符合签字的要求,第三款: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字视作可靠的电子签字:(a)签字生成数据在其使用的范围内与签字人视作可靠的电子签字;(b)签字生成数据在签字时处于签字人而不是还处于其他任何人的控制之中;(c)凡在签字后对电子签字的任何篡改均可被察觉;(d)如签字的法律要求目的是对签字涉及的信息的完整性提供保证,反在签字后对该信息的任何篡改均可被察觉。
  从列举的这几部法规的条例来看,都是充分肯定满足要求的电子签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并且对满足要求的电子签字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认证方法,有以下几个必不可少的生效要件:经被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行为人合格;真实的意思表示;信息的完整真实。
  从电子签名的生效要件来看,除了多了“经被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这一条,其他并没有显出与传统手书签名有何重大不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电子签名代替传统签名的种种实际操作程序的改变,并没有给法律关系的调整带来革命性的变革。基本的法律关系仍然没有变化,电子范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买卖交易只是手段程序的变化。我们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要适应这种程序的变化,而不是全盘否定传统法,另起炉灶,所以电子商务法只涉及程序法问题,不涉及实体法。也没有必要建立一种完全有别于传统的全新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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