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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签名

  4、虚拟性。电子签名存在于电脑磁盘以及其他电子介质中,并没有真正形式上的,能看得见摸得着的“签名”,是以数字形式表现在电子文档中的“签名信息”。之所以称之为“电子签名”实际上是指,用电子的手段完成与传统签名相同效力的一个电讯数据的处理过程。
  5、功能等同性。这一点在上文已有论述。
  二、外国法律与国际公约关于电子签名的若干规定及其评价
  (一)立法现状:
  1、外国法律:从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来看,美国起步最早,发展最快。尤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美国已有四十多个州制定出电子商务法及一些配套的法规。譬如伊利诺斯州除了《电子商务安全法》(Illinois Electronic Commerce Security Act),还有《金融机构数字签名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Digital Signature Act);佛罗里达州在《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 Act)之外,另有《数字签名与电子公证法》(Digital Signature & Electronic Notarization)。欧洲有: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德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签名条例》、英国《电子商务法律草案》,亚洲国家有: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印度《1998电子商务支持法》等等。
  1999年12月,欧洲电信部长会议正式通过立法,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将电子签名视作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欧盟交通与通信部长Olli-Pekka Heinonen指出,这项18个月后正式生效的法令将保证全欧洲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这项法令的通过充分反映出电子商务在欧盟中所具有的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及保护跨国电子交易的发展不受到各国内部规定制约的迫切性。法令规定网络服务商对电子证书内容的合法性负有责任。目前在电子签名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的是公共密钥加密技术,欧盟的这项法令除此之外没有特别指定网络服务商必须使用其它加密技术。虽然早在联邦政府批准《电子签名法》之前已有40几个州承认电子签名,2000年6月20号,电子签名在美国获得法律地位。美国众议院以426票对4票批准了电子签名法案。两天后,参议院以全票通过这一法案。(注)2000年7月1号克林顿总统批准并正式签署了该法案,电子签名在美国获得法律地位。但是目前关于电子签名技术的标准以及采用哪种软硬件还没有最终确定。
  2、国际公约: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2000年9月颁布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草案》,2001年正式颁布《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作为对《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补充,据《指南》第12段介绍,《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主要涉及下列问题:验证程序的法律依据,包括新出现的数字认证和验证技术;验证程序的可适用性;在使用验证技术时使用者、服务商和第三方的风险和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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