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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特征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表述,典型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及其指南》:“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注)
  目前有学者将电子签名划分为广义,狭义,和折衷(强化)三类:“所谓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这一概念着重阐明了电子签名的目的与作用,而对电子签名所运用的技术方式几乎没有规定,凡是具有一定鉴别作用的,数据电讯中附加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都可成为电子签名的方式。”(注) “狭义的电子签名,是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指数字签名,它是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注)而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生成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这一数字串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注)。第三种 “强化电子签名(Enhanced Electronic Signature),有时又称安全电子签名。它是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的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注) 此概念即为广义和狭义电子签名的概念的折衷概念,着重强调电子签名的效果,而在其具体实现形式上尽量泛化,以囊括各种技术手段,为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法律上预留了空间。
  美国是互联网技术的前沿,相应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也处于领先地位,从最早的犹它州《数字签名法》到现在已有40几个州相继为数字签名立法(Digital Signature Laws),关于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基本类似,以乔治亚州的《电讯数据和签名条例》(Georgia Electronic Records and Signatures Act,Senate 103)为例:“电子签名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使一项记录具有约束力或生效而执行或采用的电子或数字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可以确定其唯一持有人的,是可以被确认证实的,是被唯一的当事人使用的,是一旦与电子签名相关的电讯数据变化时,电子签名随之失效的。”(注)《华盛顿电子鉴证条例》(Washington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Act)对于数字签名的定义是:用不对称加密的方法来传递信息的电子签名,使得可以准确地确认最初的信息持有人和签名人的公匙。(注)对于电子签名的定义是: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一种签名,包括但不仅仅是数字签名。(注)所以也符合上述的分类,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数字签名也即狭义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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