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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签名

浅谈电子签名


Vallina


【全文】
  浅谈电子签名
  陆文珏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新技术迅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更加普及,以非书面电文的形式传递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受到了这些电文的使用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的限制,或受到这些电文法律效力或有效性不确定的限制。编纂电子商务法已是大势所趋,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名法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现代的通讯手段也更加广泛的用于国际贸易等领域,如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可是这方面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本文主要从电子签名的概念、特征,外国电子签名法的现状和国际公约制定好的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试图探讨制定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建议。
  导言
  电子商务产生之前,合同的成立都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为要件,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21世纪的潮流。网上交易,电子合同催生了电子签名技术,目的正是要能使电子签名在网络时代可以起到与传统手书相同的作用,从而为电子商务的实际运用提供保障。从法律的角度,如何对电子签名进行调整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规范,高效和安全,从而对经济秩序产生重大影响。事实上从第一部电子签名立法--美国犹它州《数字签名法》颁布实施以来,迄今为止,国家级的电子商务立法有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德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签名条例》、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美国《电子签名法》、爱尔兰的《电子签名法》等。但就我国的立法来看,仍处于空白,新出台的《合同法》对电子签名的确认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看来不无遗憾,现在我国法律界对电子商务法和电子签名的研究和探讨也日趋深入。
  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内容,电子签名其实是以电子的手段给电子文档加密,从而保证电子“原件”的真实性。电子签名从形式上与传统手书签名是大相径庭的,但是作用是相同的,这也成为制定电子签名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功能等同的原则。由于电子签名本身的技术支持问题,产生了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和风险,这正是电子签名法要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即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应具有与传统手书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减少电子签名实际运用中的不确定性。正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指南》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a)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或(b)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另外从形式上,如何认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如何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确保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关于电子签名法的原则和规定,本文将在下文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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