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美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张亮


【全文】
     美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99)
         张亮
  [内容摘要]:近年来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我国企业总体来说是负多胜少。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但可以肯定的说,美国反倾销法对我国的不公平的非市场经济待遇难辞其咎。因此,有必要对美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波兰和乌克兰的市场经济待遇请求的分析,具体探讨了美国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的标准。在第二部分,对生产要素价值方法、市场取向产业测试、数量限制协议、一国一税、单独税率测试等具体制度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最后,根据中美WTO协议,文章指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美国反倾销法对我国的相关规定将不会有太大变化。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当尽量在可行的范围内寻找出更好的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法 非市场经济国家 市场经济国家 生产要素 市场取向产业 数量限制协议 单独税率
  作为世界贸易中后继勃发的我国,日益受到反倾销的困扰。回首近年来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我国企业总体来说是负多胜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但可以肯定的说,美国反倾销法对我国的不公平的非市场经济待遇难辞其咎。本文拟对美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
  美国《1930年关税法》(199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关税法)第771节(18)段明文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以及商务部在确定一国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应当考虑的因素。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美国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商务部在确定中所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企业与劳工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工资率(Wage Rate)的程度;(3)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被允许的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5)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对企业价格、产量决定权的控制程度;(6)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这些因素非常的抽象和模糊,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也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那么究竟各个因素中什么样的程度才能算是获取市场经济地位的程度呢?换句话,只要任何一个因素中的该程度不能被满足,非市场经济地位也就确立了。在1993年的碳钢板案中,波兰从非市场经济地位成功请求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1] 为此,商务部还发布了关于波兰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原因的备忘录[2] 。在1997年碳钢板案中,乌克兰请求市场经济地位,但遭到了商务部的拒绝。在此案中,商务部对拒绝的理由做了一些的说明。[3] 考虑到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凡是商务部在实践中认可或否定的情形,都可以作为将来确定的依据。因此,结合这两个案例以及商务部的备忘录对以上各程度进行初步探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