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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与接续之间——写在未有民法典之前(1)

断裂与接续之间——写在未有民法典之前(1)


姜朋


【全文】
  2000年11月28日的《法制日报》第3版有一则题为“谁有本事谁当家,郑州上街区两千多户领取‘家庭法人代表证’”的报道,其中称“实行‘家庭法人代表’,是该区开展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创新和创举。自1998年以来,区委区政府指导全区2800多家农户进行‘家庭法人代表’的推举,各户推举出的代表经村民组审核、村委会批准后,由乡政府颁发证书。在三年的‘任期’里,作为农户参与村组政治经济生活的唯一代表,家庭法人代表享有代表本户参加村组有关会议、接受教育培训、对村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家庭法人代表与村民组签定包括家庭致富项目、人均纯收入、文明户建设等内容的目标责任书,年终兑现奖惩。”作为一名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当笔者最初看到这则报道时真感到有些啼笑皆非。用我们专业化的眼光来审视报道中的事例,可以认为:其一,虽然我们可以在社会学意义上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但是在法律上家庭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作为进步的表现,现代社会里自然人获得了与家族(庭)依附相对立的个体独立。而“家庭法人代表”制度则试图淡化个人的主体性与独立性,不恰当的突出家庭的组织色彩,未免有开历史“倒车”之嫌。其二,虽然在民法上设立了代理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由他人代理本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但是这种代理也不是事无巨细、无处不在的。推行“家庭法人代表”制度,让代表人成为农户家庭的唯一代表,有可能实际上剥夺广大农村村民的民主权利,有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乃至宪法关于人人平等规定之嫌。由村民组村委会对 “家庭法人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核批准,并只允许该家庭代表出席有关会议,可能便利于村委会实现和加强内部人控制。由区政府指导、乡政府颁发资格证书则有可能打开行政权力过度干预私人生活的闸门。其三,法人不是荣誉称号。在家庭中选任“法人代表”,无疑在表明家庭也是“法人”,这与现实中常听说的“张三是法人”或“ 我作为一个大型企业的法人应当如何如何”如出一辙,都表现出对法人概念、法人制度的误解或曲解。
  如果我们跳出上述具体问题预设的场景,而努力拓宽考察问题的视野,则可以发现,“家庭法人代表”现象其实反应出国人在理解和运用外来的(舶来的)制度时的一种真实状态:即一个外来制度首先是作为一个名词被翻译介绍到国内,并在相当范围内获得传播的(甚至是作为一种时尚为人们所推崇),然而又不是每个非专业人士都能够弄懂其确切的含义,于是每个人都会按照自己的解释来运用这个名词。最后,可能完全背离了其本初的在母国的含义。举个例子,“Bar”在英语里最初是“横木”的意思,由于在小酒馆的柜台前有作为扶手的横木,所以“Bar”被用来指代小酒馆,翻译成中文时,被音译为“吧”,并在其前面附加上“酒”字,以免误会。然而富于形象思维的中国人很快就望文生义地赋予“酒吧”的“吧”字这一虚词以实际的含义:供某种活动的公共处所(并且有一种时尚气息在其中)。于是很快有了“氧吧”、“网吧”、“陶吧”。而此时的“吧”与最初音译过来的“吧”的关系已经很远了,与英语里的作为横木的“Bar”更是风马牛不相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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