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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张惠虹


【全文】
  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南京大学法律系 张惠虹
  目次:
  一 、导论
  二、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
  (一)、价值、程序价值、行政程序的价值
  (二)、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冲突及选择
  三、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一)、两种目标模式比较研究
  (二)、我国的选择
  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二)、若干问题的探讨
  (三)、各项基本原则
  五、小结
  导  论
  在变动不定的法律条文背后,总是沉淀着一系列法律的基本精神,这些基本精神指导着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因此法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一部法律立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一个基本问题。行政程序法亦如此。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行政程序立法可以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目标模式,但无论哪种立法都不可能不在其中贯穿若干最基本的精神。这种“由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模式决定的,反映行政程序法本质,构成行政程序立法、执法和研究基础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理和评价标准”[1]就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比其层次更高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模式的直接体现,同时,又是具体程序规则的直接指导。所以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和价值取向与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中介,应当将价值取向和目标模式作为自己的思想内核,将其中的精华表达出来;另一方面,基本原则还必须对具体原则、专门制度和规则具有统帅作用,成为具体原则、制度和规则的设计标准、评价标准。关于价值取向、目标模式、基本原则、专门制度、规则的关系如下图示[2]:
     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
      ↓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    ↓
   行政程序法具体原则  → 行政程序法专门制度
     ↓   ↓
     行政程序规则
  
 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
  法既反映社会现实,又指导社会理想,法的价值论通过对法的应然的追寻与思索,为现实的法律制度建设,为实然的法律提供坚实的理论与信念基础。行政程序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是纯粹的制度形态,而是观念形态的外化物,本身负载着一定的价值要素和价值追求,是制度化了的价值。因此,要研究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讨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
  价值、程序价值、行政程序价值
  价值
  价值,从词义上理解,是指值得人们向往和追求的善。“善”则是指“一种高尚的、 至今是令人满意的品质的存在,它们或者本身是值得羡慕的,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3]
  从法哲学角度,对“价值”的理解,包含两个意思:一是指法律制度的伦理目标或道德理想,即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道德根据及其运作中所要实现的理想结果,如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安全、公共福利等;二是指人们据以确定或者判断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时也会把它作为具体的尺度[4]。
  程序价值
   程序价值指人们在构建与评价一项法律程序时所应依据的标准,以及人们在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法律时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前一方面表明了程序的自身价值即内在价值,后一方面表明了程序相对于特定结果的工具性价值即外在价值。这个定义里涉及了两大关系:程序与实体,公正与效率。
  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是程序法的一个基本问题。程序是指行为的方式和步骤,实体则是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两者密不可分,没有无程序的实体,也没有无实体的程序,对程序的认识,不仅要把它作为解决争议、作出决定的方式和手段,而且要看到它对于法律秩序、社会民主、公民权利自由等具有的深远的意义。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民主主义的政治正是以程序的正义为基础的[5]。我国学者季卫东认为,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官吏的恣意,另一方面却是容许选择的自由,它是开放的结论和紧缩的过程的统一[6]。具体到行政程序,现代行政法治和行政程序之间具有内在的契合关系:一方面,行政的现代化和法制化离不开富有理性的程序导引;另一方面,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诸原则的行政程序既可以成为行政活动合理化和正当化的源泉,又可以满足社会对行政活动的功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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