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判独立之体制障碍分析

审判独立之体制障碍分析


李风


【全文】
  审判独立之体制障碍分析
  李 风
  [内容提要]审判独立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然而司法实践中,审判 立处处受阻,其体制方面的障碍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外部,我国现行司法 体制使得法院依附于地方,形成“司法割据”,这说是由我国现有经济条件的不成 熟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所决定的;内部,在法官管理和审判活动管理方面,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严重阻却了审判独立的实现。笔者还对照审判独立的要求,对目前司法改革的一些流行做法作出理性的思考。
  [关键词]审判独立 体制障碍 权力地方化 管理行政化
  审判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就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认定、裁决、惩罚的诉讼过程,它是一个法的实施过程,更是法的实现过程,具体表现为人作用于法,使其发生作用以实现立法者的意图,最终实现法的终极目标的过程,这里涉及到两个环节:人的素质因素和人如何作用于法律,对于人(法官)的素质,我们只有根据其平时表现出来的行为、能力、癖好等来判断其是否合乎法官的标准,至于他在审理过程中能否公正则具有不确定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我们必须确立一种原则并辅之以制度保障,这便是审判独立原则,关于审判独立的含义的讨论常见诸报端,然就笔者理解审判独立至少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和审判过程依法独立。
  审判独立的基本价值在于保护人权,独立于行政、社会舆论以及任何特定利益集团的独立性,可以保证审判机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审判独立还可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因为只有通过独立公正的审判,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才会信服于判决的权威(非权力),从而实质性降低社会的矛盾和冲突;进一步讲,审判独立还有促进国家法治化、现代化进程的作用,因为法治化现代化过程实质上就是打破传统利益格局,新旧利益代表较量斗争而最终形成统一市场的过程,一个独立公正不依附于任何利益的审判制度对于打破分割维护社会统一,推进法治化现代化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审判独立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接受,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也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实践中,审判独立处处受阻,举步维艰,其症结到底在哪里,笔者试从内外体制方面对之作简单分析。
  外部:权力地方化
  权力地方化有人称之为“司法割据”,这是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影响审判独立的重大制度性障碍。权力地方化在实践中显性表现有:在管辖上,无权管辖而强行管辖和跨越级别管辖;在审理中,对外地诉本地的案件故意刁难或久拖不决;在判决时,或避重就轻,或歪曲法律作出对外地当事人不利的判决;在执行时,对外地委托执行案件消极应付或干扰阻碍外地法院执行等。还有所谓的“延伸服务”则是权力地方化的隐性表现:变被动受案为主动受案,美其名曰“上门服务”;深入企业,建立企业联系点,帮助企业审查合同,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主动提供司法保障,美其名曰“密切联系群众”;举办法律培训班,司法联络员培训班,培训当地的厂长经理、律师等,美其名曰“法制宣传”;有的地方法院还进行诉前调解,帮助债权人催讨欠款,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美其名曰“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一切看似没有违法,实质上却超出了法院的工作权限,是司法功利化的体现,试想:当法院为政府的一时工作保驾护航时,法院和镖局何异;当院长大谈特谈法制宣传时,法院院长和司法局长何异,这一切与我们对法院职能理解不透有关,各地法院的遵宪意识不强,与职业化相联系的职业意识、行为规范、伦理准则以及行为方式均没有配套成形,在行为上义利倒置,迷失自我,而其根本症结在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