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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评析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评析


杨铁山


【全文】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评析
  【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欲从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方面对这些新的规定进行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以及对外财产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它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到交易安全问题。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关系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采取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首先取决于他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又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其他的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日益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制定于1980年的婚姻法虽然在总的精神和原则上是合理、可行的,基本符合中国国情,但对于调整这些新情况显得力不从心,法官在处理一些具体案件时也无法可依。因此,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对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拟就这些新规定作一些分析评价。
  一、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 它在多数国家中都被充分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只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我国在婚姻立法上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原有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法律规定显得过于简略,已不能满足在夫妻财产构成日趋复杂,财产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协调财产关系、维护财产权益的需要。所以,此次修改对原有的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婚姻法修改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还规定了第四十条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例外:“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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